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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办理采购开标及评选作业录像转播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政二字第093001557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二字第093001557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所属各机关、学校及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关)办理采购开标及评选作业之公开透明,防止弊端发生,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办理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予录影录音,必要时并得于本府合署办公大楼一楼电视墙为实况转播。

各机关办理未达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如认有必要时,亦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三、各机关依本要点实施录像录音及实况转播作业,由各机关政风机构负责办理。

未设政风机构之机关,前项录像录音及实况转播作业,由各机关招标单位负责办理。

四、各机关依本要点实施录像录音之纪录数据,应依档案法及其相关子法规定妥善管理。

五、各机关未具备录像录音或实况转播之设备或场地者,得向本府其它具有该等设备或场地之机关洽借之。

前项受洽借之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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