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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业经第5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27日
  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了确保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来
  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改革,总的原则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即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个别确需调整的,依法定程序调整;坚持适应性原则,即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总体要求:
  1.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应由市场调节的、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政府要坚决退出;凡是应由下级政府做的,省政府要坚决下放,减少省政府及其部门的审批事项。
  2.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要继续严格依法审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3.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促进依法审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有效监督。
  4.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把政府管理的工作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保证政府部门真正管理到位,达到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目的。
  5.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6.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强化廉政勤政建设。
  7. 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慎重、稳妥,既要加快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接轨,又要对宏观管理中的一些重要审批事项的改革,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相衔接。
  8. 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各部门“三定方案’”的制定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巩固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确保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审批等事项的清理标准
  这次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对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逐一进行清理,分别作出保留、取消、合并、下放、转移、转核准或备案等方式的处理,重点是取消一批审批事项。为了便于具体操作,确立以下清理标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下列重要事项实行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海洋、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以及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项目;
  5.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项目,政府基金管理项目,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7.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事项。
  (二)对国家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文件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或调整部分审批事项。
  1.对国家明文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终审,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审核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其中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的事项,采取核准方式,核准后报国家审批。
  2.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又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保留审批;但对经营性、营利性事项的指标和额度,则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投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3.对国家有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原则上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等的,或者只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需审批的,须经省政府认定或批准。
  5.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确认、认定、认证的有关资格和资质的事项,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的部分,应予取消。
  7.对国家部委内设司局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需审批(核准)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8.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制定的国家机关新的“三定”方案与过去国务院有关法规、部委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机关新的“三定”方案为准。
  (三)对我省自行规定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
  1.对以省人大的法规为依据的审批事项,按上述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事项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个别确需取消的,要经人大修改法规后予以确认。没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实需要通过法规确立审批的,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由省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定。
  2.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明确规定确需保留的,一般予以保留;凡是能够明确规定管理这些事项的具体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都应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经过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确认。
  3. 省人大、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格、资质认定的事项,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尽可能地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管。个别确需政府部门管理的,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可以从审批降为核准或备案,从核准降为备案的事项,应当实行降格管理。
  6. 同一事项,国内其他省不再审批的,我省原则上也要取消审批。
  7.在清理审批事项时,现行省的机关“三定”方案不作为保留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依据,确需审批的,可由新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
  8.省级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实需要采取审批(核准)方式进行管理的,经这次清理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审定,并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
  (四)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坚决取消审批。
  1.根据《公司》、《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应坚决还权于企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等履行的职能,要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积极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依法监督。
  3.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不应采用审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五)对凡是应由市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省政府均予以下放,取消省一级的审批。
  1.按照责权相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是由市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均应把相应的政府管理权力下放给市政府。
  2. 属于微观领域的管理权限,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的事项,省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审批,下放给市政府实施具体管理。
  3.市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凡应由市政府实施管理的,省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
  4.凡是既可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托各市代管。
  (六)对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能合并的坚决合并。
  1.同一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采取多次重复审批的,要以一个处室作为统一的行政审批主体,原则上把多次重复审批合并为一次性审批。
  2.一项审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要归口统一到一个部门审批,其他部门不再审批;如确需审批的,可参与主审部门的联审,不再单独审批。

  三、审批的规范和监督
  (一)规范审批行为
  1.严格规定审批内容,界定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审批部门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自行增加审批内容或扩大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审批技术规范,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应参与审批;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省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在审批部门内部应指定一个处室负责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多头审批。
  3.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我省审批部门只应缩短,不应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应视为同意,并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4.制订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每项审批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5.今后,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经过省政府审定,并形成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改进审批方式
  1.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部门申报,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可采取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集中办事制。要在组建投资审批办理中心和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中心等方面有突破。
  2.对审批业务比较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有审批任务的处室要推行审批人员“A、B角”制度和轮岗制度。
  3.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的新模式。
  (三)加强审批监督
  1. 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和各审批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实行审批公示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应事先在新闻媒介上公告。各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4.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省监察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四)强化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2.在审批部门内部,要对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分工等作必要的调整,充实监察、稽查力量,切实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
20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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