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票总字第0940007476号
一、台湾票据交换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办理「媒体交换自动转帐业务」(以下简称媒体交换),确保作业顺利进行,爰订定本要点。
2、(名词释义)
二、本要点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媒体交换:系指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申请办理定期性、重复性、大量小额之跨行转帐交易,以网络传输或录制为磁盘等媒体,将转帐资料传送本所分类、结算后,先送交中央银行清算,再由其它金融机构提回入帐;或先由其它金融机构提回扣帐,再送交中央银行清算之谓。
(二)代收案件:系指金融机构应客户之申请,代为收取定期性、重复性、大量小额款项之案件。
(三)代付案件:系指金融机构应客户之申请,代为支付定期性、重复性、大量小额款项之案件。
(四)参加银行:系指参加媒体交换之金融机构。
(五)联机银行:系指与本所计算机网络联机或透过其计算机共享中心与本所计算机网络联机之参加银行。
(六)非联机银行:系指未与本所计算机网络联机之参加银行。
(七)提示交换:系指金融机构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之媒体交换数据,经本所分类结算,由其它金融机构提回之谓。
(八)退件交换:系指金融机构提出代收或代付案件退件之媒体交换数据,经本所分类结算,再由原金融机构提回之谓。
3、(参加银行之资格)
三、已参加本所总所及各分所为交换银行之金融机构,为当然参加银行。
未参加本所总所及各分所为交换银行之金融机构申请参加媒体交换,应缴验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营业执照及经济部或相关单位之证明文件,经本所审查合格,始得参加。参加媒体交换之金融机构,其所有各地分支机构应一律成为参加单位。
4、(交换时程及方式)
四、媒体交换之交换时程及方式如下:
(一)联机银行应于约定时间,将提示(或退件)交换数据(即转帐数据)以电子方式经由计算机网络传输本所或录制为约定规格之媒体,送交本所处理;并依约定时间提回交换数据。
(二)非联机银行应于上述约定时间前三十分钟,将提示(或退件)交换数据押密传真至本所,由本所代为处理,再提出交换;其提回交换数据亦由本所押密传真送交该单位。
(三)参加银行不论有无提出媒体交换数据,均应提回该行之提回交换资料。
5、(清算时程及方式)
五、媒体交换之清算时程及方式如下:
(一)代收案件
代收案件提示交换之应收(提出)、应付(提回)交换差额,于提示交换日之次一营业日(退件交换日),与该批代收案件之退件交换差额,同日办理清算。
(二)代付案件
代付案件提示交换之应付(提出)、应收(提回)交换差额,于提示交换日当日办理清算;该批代付案件之退件交换差额,则于次一营业日办理清算。
6、(委托清算)
六、媒体交换之提示交换及退件交换之差额,并同票据交换之退票差额在中央银行清算。参加银行在中央银行未设存款准备金账户者,委托其存款准备金收管银行于收管银行在中央银行所设账户进行清算。
7、(相关规范)
七、办理媒体交换之相关作业规范,由本所与参加银行共同订定。
办理媒体交换有关各方之权利义务,除本要点订定者外,悉依据本所票据交换相关规约办理。
8、(施行程序)
八、本要点经洽商咨询委员会意见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陈报中央银行核备后,经本所通知各参加单位即生效力。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