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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13号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价费(1998)765号文件要求,我委对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进行了重新测算。现将我区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各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基准价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基准价如下:
  1.10吨以下按5元/吨收费。
  2.10吨至100吨按4元/吨收费(含10吨)。
  3. 100吨以上按3元/吨收费(含100吨)。
  各进出境业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进出境业务代理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
  各进出境业务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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