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劲势字第0930011747号
壹、依据:
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台八十一人政肆字二九二0六号函「核准调整国军军眷特殊灾害救济及病困慰问支给标准表」办理。
贰、目的:
贯彻政府照顾国军眷属生活之德意,安定眷心,凝聚向心,振奋官兵士气,提高战力。
参、慰问(助)对象:
依据「国军军眷业务处理作业要点」第贰项–二条所称之军眷,并领有眷属身分证者。
肆、慰问项目与金额:
一、特殊灾害慰问(助)金额标准如附件一。
二、国军军眷病困慰问(助)金额标准如附件二。
伍、灾害慰问(助)申请之程序:
各地区留守业务机构经由媒体获悉或接获当事人、地方政府有关单位、村(里)长反映或主动访查得知,应尽速派员前往了解、查核身分、鉴定、拍照,协助填写申请表,依权责核办、发放,若受灾区域广泛者,应于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
陆、应检附之资料:
一、申请特殊灾害慰问(助):
(一)申请表。
(二)军眷身分证。
(三)村(里)长证明。
(四)受灾左证相片。
(五)户籍誊本或户口簿。
(六)公立医院或地区医院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申请伤、亡慰助者适用)二、申请病困慰助:
(一)申请表。
(二)军眷身分证。
(三)户籍誊本或户口簿。
(四)医疗、医药正式收据或凭证。
(五)中央健康保险局核发之「重大伤病免自行部份负担证明卡」、公立医院或地区医院开立之诊断证明。(罹患中央健康保险局订定之「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范围」)(六)地方政府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残障手册)或公立医院、地区医院开立之重、中度残障诊断证明。(罹患中、重度残障,无力谋生者适用)(七)贫困相关证明文件或所得收入资料(家遭重大变故子女幼小在学生活困苦者适用)
柒、核定权责:
一、特殊灾害慰问(助)由地区留守业务机构(详如附件三)实施勘察后,检具相关左证资料报请联合后勤司令部留守业务署核办。
二、军眷病困慰问(助):
(一)慰问(助)金额于新台币三千元(含)以下,由各地区留守业务机构上校编阶长官核定。
(二)慰问(助)金额于新台币五千元(含)以下,由联合后勤司令部少将编阶长官核定。
(三)慰问(助)金额于新台币二万元(含)以下,由联合后勤司令部中将编阶长官核定。
捌、申请期限:特殊灾害慰问(助)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病困慰问(助)以一个疗程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逾期不得申请补发。
玖、一般规定:
一、同一灾害,依申请人意愿择较优慰问项目办理慰问,不得重复核发。
二、同一慰问(助)事由于核发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核发(含相关凭证)。
三、联合后勤司令部应注意作业时效,避免引起官兵及眷属怨怼。
四、地区留守业务机构获悉灾害或病困案件时,应主动查核受害(病困)当事人身分,符合资格者,即协助填具申请表(如附件四)。
五、受慰问(助)人户籍与居所不同,由户籍地之地区留守业务处(中心)查核身分及左证资料后,移请居所之地区留守业务处(中心)核办;若受慰问(助)人户籍地之地区留守业务处(中心)路程过远,得径向较近之单位转介办理(如台北县万里乡、金山乡、石门乡、瑞芳镇、双溪镇、平溪乡、贡寮乡之军眷应向板桥市之台北留守业务中心办理,得向基隆留守业务中心申请转介)。
六、留守业务处(中心)接获命令后,应即派员前往慰问,并附上慰问信函(如附件五),同时检具领据(如附件六)交受慰人签章,受慰人意识不清,无行为能力者,由其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眷属注明理由后,签章领取。
七、特殊灾害慰问(助)需依附件七之证明册办理结报。
八、联合后勤司令部留守业务署办理本项慰问(助)业务时,应按权责划分,责由各地区军眷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依附件八之格式呈报上个月执行情形,对预算不敷之机构,应及时调整经费支应,以达抚慰军眷,安定军心之任务。
九、各单位确依慰问(助)对象、标准核发,不得浮滥。另案内附件因应行政院推动直式横书规定,附件格式一律使用直式横书办理。
十、本规定若有不周,另令补充颁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