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价费发[2002]73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直管营业、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市自1992年调租以来,直管公房的维修成本大幅度增加,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公房租金入不敷出状况日趋严重,从而导致一些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寿命。此外,由于直管公房租金偏低,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直管公房私自转租转让、入股经营,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秩序。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修缮,维护好国有资产,保证各租用单位用好房,本着“以租养房,合理收费、市场调节”的原则,经研究,现对调整直管营业、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租金的范围
房管部门管理的非住宅直管公房,包括各类营业、生产和办公用房。
二、调整租金的标准
(一)营业用房(含改变使用性质后成为营业用房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管部门根据房屋坐落位置、繁华程度和结构等因素逐一进行评估,确定出市场底价租金,原承租户对此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户放弃底价租金优先承租权的房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由竞价最高者中标承租。房管部门评估的市场底价租金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企业办公用楼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企业生产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有较大动力或酸、碱、盐等产生较大破坏性、腐蚀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
(四)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三、其它事项
(一)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月一清。对拖欠的租金按月加收租金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非住宅直管公房承租方与房管部门应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复函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直管营业、生产、办公用房的租金标准同时废止。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