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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1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鲁政发[2001]85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国税发[2002]39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坚持依法征税,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税源结构,摸清税源底数,把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真实、准确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
  (二)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杠杆作用。对政策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的,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该免税的免税,该优惠的优惠,对涉及出口免、抵、退税业务的,认真按规定予以办理,确保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1.流转税管理方面:对民营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为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重点照顾,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的民营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对有能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照顾。
  2.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新办企业减免税、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规定的,要确保落实到位?并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研究完善有利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3.涉外税收管理方面:凡是有民营企业参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成扣除等优惠政策规定的,要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在所得税年度汇缴结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完毕税款的多退少补。
  4.进出口税收管理方面:凡是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在报关出口、外汇核销后,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对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棉纺织品退税、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等)的企业做到只要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都要得到妥善落实。
  (三)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各级要认真梳理和汇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措施,将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对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业务的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标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认真清理“乱收、乱罚”现象,对发票领购、税务登记办证等严格按照省、市局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杜绝额外加收,对税务人员的执法权力,如处罚权和扣押、查封权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严密的逐级审批制。

  二、规范税收管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
  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国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一)按照新《征管法》要求,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摸清民营企业的底数;要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规范税收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坚决杜绝税收执法中收“关系税”、“人情税”,严厉惩处“吃、拿、卡、要、报”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涉税违法经营的打击,就是对合法经营的有效保护。各级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拔除“钉子户”、“难缠户”,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和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发票协查和群众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帐簿设置混乱或利用虚设帐簿、两套帐偷逃税款的企业实行有效的检查方法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结合普通发票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普通发票种类,加强对行业普通发票的管理,以有效提高普通发票的管理水平,促进其控管税源基础作用的发挥;结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对搞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款的民营业户集中进行治理,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收检查针对性,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推行科学的定额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各单位要把规范对定期定额的管理作为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借助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良机,认真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采集测算工作,加快定额管理信息化进程,积极应用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核定定额,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解决“推平头”和税负不公的问题,确保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改进手段,为民营经济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
  国税机关要寓服务于执法中,坚持执法与服务并举,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完善举措,搞好税法宣传。在宣传方式上力求多样化,除无偿提供纳税指南、税收政策明白纸等资料外,充分利用税务网站、纳税申报系统、税法公告、税收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把国家制定的最新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要求宣传到位。设立税务咨询电话,对企业在办理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学习税收政策。同时,指导好纳税人利用现行政策规定,加强自身发展,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指导纳税人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民营经济的特点,研究实施更加便捷实效的办税程序,大幅度简化办税手续。对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加快完成审查、审批和CTAIS录入工作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缩短核批期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主要包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中部分审批事宜,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对五市的专用发票发售审批权限,由县级税务机关下放到管理分局。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将工业企业申请百万元版的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对企业呆帐税金确认的审批,由市局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简化发票发售核批程序,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在报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科(处)长审核同意后即可购买。自2002年开始在全市民营生产企业中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将企业的日常退税管理(包括企业退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业务)下放县级税务机关;加快网上认证的推行步伐,缓解发票认证过程中“排长队、认证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办税厅”的推广应用,在原有远程申报(仅限外贸企业)和办税服务厅申报(软盘申报)的基础上,增加生产企业远程申报业务;严格实行《出口退税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在当前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报按规定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做到“让资料等计划,不让计划等资料”,确保退税计划一到位能立即退付税款。
  (三)巩固和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缴库方式,拓宽纳税人办税渠道。积极推行并完善计算机远程电子申报、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络申报等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最大限度地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和费用,使他们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心投入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多元化电子申报系统覆盖率和运转效率。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扣款成功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坚持办税公开,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在全系统继续推行文明办税服务、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努力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增加办税透明度,让纳税人缴明白税、缴放心税。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单位一律不准强制推行税务代理,严格收费管理,决不允许税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以国税机关的名义或国税机关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强行收取各类中介费用,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外,一律不准增加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对各类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经济信息便利的优势,帮助民营经济纳税人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并帮助其健全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切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加作为国税部门的一个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开展为民企献计献策活动,主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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