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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1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300号

  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成都军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联字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贵州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收取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的基本原则和权限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规定,为使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平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使用公用或专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使用费。
  凡利用人防工程(含口部附属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运输业、种植养殖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及其他有收益的产业,敷设通信线缆或其它管线,均属缴纳使用费范围。

  二、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标准,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规律,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及设备、设施所处地段、装修档次、规模大小、用途、经济效益等因素,由人防部门与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基准价的百分之十(10%)浮动范围内协商议定。基准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同地段的市场价格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核定。

  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办理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为了加强统一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签订合同、领取《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加强维护管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四、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使用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收取的使用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额用于人民防空事业。使用时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挪用。

  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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