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620号
省边防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1996年3月19日,《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边境通行证押金的复函》(琼价费字[1996]73号)规定收取边境通行证押金,每证5元;1996年5月24日,《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企业成本年审劳务费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6]156号)同意收取企业成本年审劳务费等文件下发执行。为贯彻省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经研究,决定取消上述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边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价费[1992]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