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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公安交警部门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399号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精神,对公安交警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国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2”式机动车号
  牌及行驶证费。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核(换)外籍机动车“92”式机动车号
  牌及行驶证收费标准,均按核(换)国内机动车“92”式机动车号
  牌收费标准收取。即大汽车每辆155元;小汽车每辆180元;摩托车每辆85元(以上各类机动车辆收费标准含号牌、号牌架、固封螺丝、行驶证、证件打印费等)。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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