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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8-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克公积金发[2003]3号
市、局、油田公司各单位,驻市各单位:
  《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克政办发[2002]56号文件)下发后,对规范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经2003年7月24日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为职工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和通过房地产交易所交易的二手房等。
  二、通过房地产交易所购得的二手房需贷款必须经过房地产价值评估。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只需抵押房屋所有权属证明,不需要第三方担保;借款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除抵押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外,还需要第三方担保。
  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欲购买乌鲁木齐市的住房,不论在克拉玛依市是否拥有住房,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都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欲到内地或疆内其他城市(除乌鲁木齐市外)购买住房,只要有购房地合法的购房资料(原件)和本地有能抵押的现有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和最长期限的规定。为防范贷款风险,在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80%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予以补充规定:购买乌鲁木齐及内地城市的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购买除乌鲁木齐以外疆内其他城市的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1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七、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由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221919—5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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