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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要逐步实行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和自治区党委5月8日常委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为我区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新疆的教育事业,提高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入学率,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望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我区的教育事业,为了确保贫困地区农牧民子女和城镇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决定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拨出专款,从2003年秋季开始,对南疆四地州各县(市)、其他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等56个县的205万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免费义务教育”)。   一、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范围
  1.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收杂费范围:南疆四地州(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所属的全部县(市)、其他地区的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的农村小学、初中学生。以上县市城镇学生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口家庭、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农村、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水平一倍以上的家庭学生不享受免费教科书。
  2.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水平一倍以上的家庭学生不享受免杂费。城镇贫困学生由当地考虑解决,不得因交不起杂费而辍学。
  3.为配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从2004年1月1日以后超计划出生的子女不享受免费教育。
  二、免费的项目及标准
  免费的项目:教科书和杂费。
  教科书和杂费补助的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2001]138号文件规定的学生必备用书种类及费用平均测算。
  1.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生55元/每生每学年,初中生100元/每生每学年。
  2.杂费补助标准:农牧区小学现行标准低于35元/学年的按2003年4月前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高于35元/学年的按35元/学年标准执行。农牧区初中现行标准低于70元/学年的按2002年4月前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高于70元/学年按70元/学年标准执行。
  三、资金的管理
  为了确保免费教科书资金和免收杂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由自治区集中管理。免收杂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按学期和预算级次拨付。
  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和免收杂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另行制定。
  四、教材的出版与发行
  免费教材出版、发行仍然维持现行的出版、发行渠道,即由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美术出版社负责出版,自治区新华书店负责发行。
  免费教材出版、发行总的原则是:一切从贫困学生的利益出发,做到服务到校,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保证质量。为了把更多的中央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解决贫困学生的学习困难,出版与发行单位要转变观念,改进管理,增强服务意识,降低成本费用,让利于贫困学生。
  各级发行部门严禁搭配销售资料,加重学生负担。对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不顾学生利益借发行教材搭配销售教辅资料的,将随时取消其教材发行资格。自治区教育厅应每学年公布一次免费供书目录及价格,并建立教材发行的举报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与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美术出版社和自治区新华书店每年签订出版与发行合同。
  免费提供教科书出版发行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另行制定。
  五、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
  为贫困地区的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材和免收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怀贫困学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大措施,事关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实施,把好事办好。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学校、乡、县享受免费义务教育贫困学生的档案,建立免费发放教科书台账和杂费补助经费账,供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检查。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的10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
  2.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要建立逐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州)、县(市)的工作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审计。各地州教育部门要对所属各县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和免收杂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切实对所属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要探索回收旧教材供学生继续使用的办法。2003年秋季先在南疆四地州每县选择一所学校做试点,为今后在全区全面铺开做准备。 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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