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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工作落实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是省政府转变作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大决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项措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工作落实责任制
  一、增强发展意识.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1.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政府部门职能的设置和运作都要服从于发展这个硬道理。树立政府营造环境、环境促进发展的意识,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树立机遇意识,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海南经济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2.创立以服务为核心的政府管理机制,开展一切为群众服务、一切为发展服务的活动,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寓于服务之中。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3.研究制定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功能性政策,并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本省的政策优势。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局、省经贸厅、省农业厅。
  4.按照精简、效能、统一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政府部门职能,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划归一个部门承担,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问题。
  主办单位:省人劳保障厅。
  5.逐步把政府的非公共服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规范、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与市场经济运作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人劳保障厅。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6.按照“科学管理、高效行政”的要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审批行为。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7.凡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省政府职能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已明令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作废。今后,省政府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8.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和范围、审批条件和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力,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9.行政审批要坚决与部门、个人利益脱钩,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机构一律实行无偿行政服务。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10.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审批事项时,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提供的文书材料和实物,不得造成申报人多次往返。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11.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要严肃追究该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
  12.成立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加大改革行政审批工作力度。用半年时间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在2001年12月下旬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审批事项,2002年上半年再陆续公布三批。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3.重点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机动车、农资产品、建筑用钢材,继续开展打击私彩、非法传销活动和骗税、骗汇、走私及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活动,取缔非法买卖外汇。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人行省分行、省国税局、海口海关;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14.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加大闲置建设用地和闲置农业用地的处置盘活力度。
  主办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5.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建立旅游、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管理旅游市场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管。
  主办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16.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
  主办单位: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牵头单位:省文体厅。

  四、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17.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上手册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的;未上手册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18.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具收费许可证件和收费手册,未出具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手册、或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
  19.政府派出的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或变相获取物品。
  主办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农业厅。
  20.研究制定治理“三乱”的办法。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21.省政府部门组织进行全省性的企业检查评比,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主办单位: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
  22.企业有权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要及时查处。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23.逐步实行综合年检制度,2002年上半年要公布一批取消的年检项目。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五、文明公正执法,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4.在全省行政执法系统开展塑造良好形象的活动,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法定职责与执法岗位的有机结合,并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考核。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6.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27.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凡吊销证照、停止营业的处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数额较大罚款处罚,都要报省政府备案。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六、全面推行阳光作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8.实行政务公开。在重点抓好城乡基层政权和窗口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政府机关、省政府部门推开。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29.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都要采取召开听证会、开通热线电话、公开登报等途径,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30.公开政务信息。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31.计划、工商、地税、经贸、外经贸、劳动人事、国土环境资源等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的政府部门都应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公民和各类法人及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政务、政策咨询,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配套服务项目手续。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劳保障厅、省国立环境资源厅等省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
  3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对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经贸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要扩大到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增加招标品种。严格执行规范化的招标程序和办法,确保招投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发展计划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七、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督,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环境
  35.加强审计监督。
  主办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36.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7.完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等制度。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8.政府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级监察部门建立廉政记录,其他干部在所属部门建立廉政记录。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9.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和政纪、财政等专项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增强政府自我纠错的能力。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40.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实施的监督;支持和保护群众利用举报、控告、信访、申诉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进行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1.在监察部门设立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工商、旅游、物价等投诉网络,收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发展计划厅;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2.继续重点查办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机关内部的腐败行为。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43.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宗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44.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
  主办单位:省公安厅。
  45.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4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47.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

  九、加强道德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8.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研究制定我省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工作方案。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
  49.在全省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从政道德教育活动,创建守信政府,做人民满意公务员。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50.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各行业应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51.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法人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故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人行省分行。
  52.围绕加强信用教育、倡导信用自律、深化信用实践、强化信用监督、实施信用惩戒等五方面内容,开展创建“文明诚信法人”活动。
  主办单位:省文明办、省经贸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注:1、凡是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2、请各单位根据分解的工作责任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琼府[2001]80号文要求报送省政府。3、请各单位每半年将落实、进展情况及年终总结报送省政府。4、联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督查议案处,联系电话:6533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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