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实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我市将系统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与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业务具体,要求标准高,涉及面广。对社会保险政策的理解、掌握、贯彻、执行,以及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具体承办,都需要严格、规范、科学、准确的操作。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系统培训与考核,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理解、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培训机构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越来越深入地贯彻于各项业务程序中,依法办事、依法操作是对每个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培训试点城市的通知》要求,我市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培训中心”,专职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保单位专(兼)职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任务,结合社会保险的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适时开展社会保险领域各岗位的专项培训和其他职业培训,依据社会保险业务、岗位、层级等特点,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期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培训体系,切实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巩固和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培训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各类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社会保险业务人员应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其他参保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相应的业务工作量,安排本单位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的人员参加培训,准备或已经从事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自愿报名。
四、培训与考核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考核任务由郑州市社会保险培训中心承担。培训中心应当编选适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规范化教学,建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考核试题库。培训结束后,进行书面考试与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郑州市社会保险培训中心要对社会保险培训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考核办法,将中心建设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培训机构。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参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驻郑中央、省、部属企业及相关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人员培训,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