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和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二、严格其他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支持、监督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