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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租赁登记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1271号

海口市物价局、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收取房屋租赁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市价字[2001]107号)、《关于要求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01]64)均悉,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的机构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提供服务,可收取房屋租赁登记服务费。
  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各种表格;受理申请;验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实地勘查、记录房屋使用性质;予以登记、发给《房屋租赁证》;建立房屋租赁档案,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登记服务收费按租赁期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由出租人交纳(也可由承租人代交),具体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屋租赁按年租金总额的1.8%计收(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计收);
  (二)居住房屋租赁按年租金总额的1%计收,(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计收);收费不足60元的按60元收取。
  以上收费为全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另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房屋租赁登记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收费单位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请收费单位将执收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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