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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
发布文号: 办信函[2007]41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门户网站最新一次改版以来,局门户网站与国家生态网实行一网双名管理,各司局、各单位在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门户网站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局网站各级栏目正常运行,确保各栏目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网站信息发布功能,促进林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07]12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局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局网站一级栏目、二级栏目内容分别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共同保障,实行分工协作、共建共享。
  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信息“发布为原则、不发布为例外”的要求,除属于保密、限于内部发布和涉及隐私的信息外,其他的业务信息应公开发布。
  三、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已经发布信息的管理,对已经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对出现错误的信息要及时纠正。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保障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的一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少于30条的,二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少于10条的,予以取消。一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不足50条的,二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少于20条的,给予警告。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周没有更新信息的栏目将予以取消。一级栏目每月更新信息少于15条,二级栏目每月更新信息少于5条的,给予警告,连续警告2次的,取消本栏目。
  六、对长期不进行内容更新与维护或栏目信息内容过期、错误以及没有任何栏目信息的栏目予以取消。
  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在局网站发布。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维护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八、自2007年起,每半年对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前10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后3名予以通报批评。
  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上旬将对各司局、各单位今年上半年网站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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