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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承销商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工作底稿抽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证商电字第09200025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20002520号函修正发布第1~5条及附件;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一字第0920005370号准予备查

第1条 为落实专家责任,并提升承销商辅导案件品质,爰依据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会)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台财证(一)第一一六九八五–一号函及92年11月18日台财证一字第0920153738号函规定,订定本办法,以确保证券承销商办理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案件之评估作业已依本公会「证券承销商受托办理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之评估查核程序」(以下简称评估查核程序)及「证券承销商受托办理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之评估查核程序」(以下简称海外案件评估查核程序)执行必要之查核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2条 本公会每年应订定按季编制之全年度工作底稿抽核计画,于第一季结束前提报证期会核备后,就前一年度证券承销商办理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国内及海外有价证券案件,选定百分之三以上且全年不少于八件之案件为抽核对象,逐季发函并派员对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办理查核。

前项抽核对象,除经证期会指示查核者外,应以随机及同一年度内同一证券承销商所办理案件至多被抽核一次为限之原则,依前项抽核计画逐季选定之,并得于本公会承销业务委员会集会时办理公开抽选。

第3条 证券承销商于接受查核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或做必要之说明,不得规避或拒绝,本公会得代管其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该案查核结束为止。

每一查核案件,本公会应制作抽核工作底稿查核报告(格式如附件一、二),并同于查核过程所做之查核表保留三年备查。

第4条 本公会查核人员抽核证券承销商办理有价证券承销之辅导作业工作底稿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工作底稿之作成,是否依据「审计准则公报」第三号「查核工作底稿准则」编制。

二、工作底稿之内容,是否依据评估查核程序(海外案件评估查核程序)办理,其评估过程所取得之相关凭证是否无明显缺漏,并与所下之结论无明显违背。

三、本公会查核人员应依实际查核情形填具查核报告表呈核,并于每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汇整该季查核结果呈报证期会。

第5条 证券承销商经查核若有违反评估查核程序(海外案件评估查核程序)规定者,本公会得请证券承销商提作业改善计画;情节重大或未提作业改善计画者,应送请本公会承销业务委员会议决。如有必要得移请本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置,并经本公会理事会决议后呈报证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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