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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8 生效日期: 2003-06-0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民委、民政部等部门文件要求,特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一、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民族、宗教部门
在遇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病例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负责做好丧葬有关具体事宜。
(二)卫生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消毒等技术处理,标本采集、尸体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医护工作人员防护和病房、污染物、车辆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处理;负责指导民政等部门参加死亡病理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和工作场所的消毒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民政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火化,并负责骨灰的收集工作。在卫生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殡葬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隔离和火化场所的消毒工作。
(四)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家属和亲友的
安抚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死亡病例遗物的消毒清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
负责提前安排好警力,防止死亡病例尸体火化过程中出现事故;确保运送尸体的道路畅通。
(六)宣传部门
该患者死亡后,由自治区“防非”领导小组宣传教育组负责发布新闻稿,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二、尸体处理程序
(一)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消毒处理。具体步骤为:
1、去除外层衣物。
2、清理尸体表面污物、粪便。
3、先将尸体口腔、鼻孔、肛门、阴道等开口处,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棉花填塞。尸体表面用0.5%过氧乙酸喷洒或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布单严密包裹。
4、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一层(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5、病人遗物放入污物袋(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6、移出病房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二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二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7、移出室外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三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三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二)民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运输和火化。没有火化设施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深埋。深埋应选择距离水源50米以外、距离居民区500米以外、地势较高处,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信仰伊斯兰教死者,需要在尸体底部铺垫厚3一 5cm生石灰后掩埋。对使用棺木入葬的,需要在棺材内的尸体两侧及底部铺垫厚达3一5cm生石灰,棺外底部铺垫厚度达3一5cm生石灰掩埋。以上两种方法每具尸体均需要约15公斤生石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负责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参与遗体处理、运送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和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深埋。

  三、病理学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当前各地不具备采集、保存、检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条件,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采集、保存和运输死者样品和开展相应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四、火化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
(一)在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的指导下,由殡葬机构负责对火化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空气的消毒:将过氧乙酸稀释成0.5一1.0%水溶液,加热蒸发,在60一80%相对湿度,室温下,过氧乙酸用量按lg/立方米纯过氧乙酸计算。薰蒸2小时。
2.墙面、地面的消毒处理:墙壁、地面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一300ml/平方米,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平方米。对上述各种墙壁喷洒的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时,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一300ml/平方米,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车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浴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生前居住场所及物品的消毒处理
尸体运走后,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生前居住过的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1、空气、地面、墙面消毒方法同上。
2、物品、家具:用0.2%一0.5%过氧乙酸溶液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
4、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一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 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5、盛放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6、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四、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一)负责火化、搬运尸体及消毒人员的防护: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二)尸体处理医务人员防护:除按以上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三)转运尸体司机的防护: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以上各类人要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 0.3一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一3分钟。

  五、参与处理尸体的工作人员,应按密切接触者对待,工作结束后在家或单位隔离观察两周。隔离期间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每天定时为其进行体检,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六、全套防护服穿脱方法和顺序如下
进入疫点前:
1、穿连身服和长筒胶靴:
2、戴好普通工作帽(消毒人员还需再包头巾,盖住头发、两耳和颈部):
3、戴上口罩(需三级防护者应戴上全面型防护呼吸器)、在鼻翼两侧塞上棉花球;
4、戴防护眼镜;
5、穿上罩衫;
6、戴橡皮手套。
工作结束后:
1、仍戴着手套在0.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洗双手3分钟:
2、穿着长筒胶靴站入盛有0.2%过氧乙酸溶液深度为30一 40cm的消毒剂槽中3-5分钟;
3、戴着手套脱下罩衫浸入0.2%过氧乙酸溶液中;
4、取下防护眼镜浸入75%酒精中;
5、解下口罩(需三级防护者应取下全面型防护呼吸器)与头巾浸于0.2%过氧乙酸溶液中;
6、脱下胶靴、手套、再脱下连身服;
7、使用手消毒剂对手部进行消毒。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200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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