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园投字第09400203668号
一、为便于执行保税货品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保税货品委、受托加工、生产性货品进出区手续及账册管理等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生产性货品」,指与园区事业产制过程中有直接关联或类似货品,包括机器、设备、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及成品等。
三、园区事业已办妥营利事业登记并开始营业达三个月以上者,得检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请办理保税货品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足资证明开始营业已达三个月之统一发票或其它销售证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核定通知书影本(尚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者,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影本)。公司成立未满一年者,应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影本。
(四)原物料管制作业流程说明书。
(五)工厂、仓库等保税货品储存处所配置平面图。园区事业申请前项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经管理局或分局初审通过后送请海关按其所订定之评估项目(如附表一)详实评定;其评分结果合于标准者,由管理局或分局核定之。
四、园区事业经核准办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业务者,保税业务人员得办理下列保税业务:
(一)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有关账册报单之审核。
(二)保税原料及成品进、出仓点验。
(三)保税货品进、出厂之点验。
(四)经核准办理之委、受托加工案件,其原料及加工品进出之点验。
(五)视同进、出口案件之点验。
(六)各种有关表报、文件之编制、造送、登记、整理、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七)申请厂验,经海关核定免验之厂验进、出口货品封条之拆卸、加封及货柜(物)运送单或货柜清单等文件之开立、追踪、销案等业务。
(八)开具「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自行点验后放行。
(九)其它依海关业务需要应办理之事项。园区事业聘任之保税业务人员应报经海关核准登录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及印鉴后,始可执行有关保税业务。保税业务人员申办登录之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及印鉴遗失、毁损或人员异动时,应办理变更登记。保税业务人员之登录及印鉴登记,应检具下列表件,报请海关办理:
(一)学经历或资格证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在职证明文件。
(三)印鉴卡及自行点验按月汇报签发章。
五、园区事业应于制造新产品之翌日起一个月内,产品未出区前,办理下列规定事项:
(一)造具各种「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并检附制造程序说明书,报请海关备查;如未经报请备查而产品已先行出区致无法审核者,将不予除帐。但因使用原料之用量不易确定时,报请备查之期限得延长为三个月。
(二)前款文件,海关应于收文后将其中一份签章发还园区事业作为核销保税账册之依据,一份留存海关。
(三)园区事业原送之「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如有变动,应另制新表或变更清表,向海关申请重新备查;经备查者以海关收文日期为使用新表日期。
(四)园区事业所使用之原料,其性质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代替流用者,应于「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上列明,并经海关备查后,始得于年度结算时合并计算。
(五)「产品单位用料清表」之适用期限,自海关备查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前应由园区事业重新申请备查。
(六)「产品单位用料清表」得经海关核定,以电子文件申报之。
六、园区事业应分别备置原料、物料、成品及机器、设备账册,报请海关验印,验印后依海关规定详细记录原料、物料及成品进、出仓数量、仓库结存数量、机器、设备、半制品及在制品之动态纪录等,供管理局或分局及海关随时查核之用。园区事业之账册以电子文件处理者,应将进出厂之有关数据,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按月印制替代账册之表报;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并得以电子文件储存。
第一项保税账册之建立,管理局或分局得依实际情形,要求园区事业设置计算机及相关联机设备,以电子文件处理有关账册,并由管理局或分局会同海关设立「科学工业园区保税稽核管理信息系统」处理之。
七、园区事业之保税货品应依序存放固定之仓库或场所,并编号置卡随时记录其存入、领出及结存数量,以备查核;另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文件代替纪录卡者,应随时将保税货品进出仓数据输入建文件。
八、园区事业情形特殊无法收集报废之物料,采领用数除帐﹐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使用后即消耗或二立方公分以下不易点数且单价在新台币两千元以下之物料,由海关审查其领用数在合理范围内者,准予除帐。
(二)属剧毒性或单价逾新台币两千元以上而有依领用数除帐之必要者,应由园区事业以项目方式向海关申请核准。
(三)在产品未产制前之研发阶段所使用之原料以项目方式向海关申请核准。
九、园区事业申请委托加工案件,如尚未确定数量及价值,得暂不提供,但应于一年内补报实际数量及价值,届期未补报者,管理局或分局得暂停受理次一申请案件。园区事业申请委托加工其原料或半制品需运往厂(区)外时,应填具经海关验印之「园区事业原料运出厂(区)外加工及加工品运回进厂存仓纪录卡」,向海关办理出厂(区)手续;加工品运回厂(区)时,应径于纪录卡上办理销案手续。运出园区保税范围外之原料或半制品,以委托加工至零件或组件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核准加工至成品。园区事业间互托加工,或设立于不同关区各分厂间之互托加工,应填具经海关验印之「园区事业原料运出厂(区)外加工及加工品运回进厂存仓纪录卡」向海关办理出厂(区)手续;加工品运回进厂时,应径于纪录卡上办理销案手续。代园区事业加工之厂商应设置专区存储保税原料及加工品,并应设置帐卡随时记录保税货品之存入、领出及结存数量,以备海关查核。委托加工案件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文件处理者,应将使用之号码序号先向海关申请核备,并将进出厂(区)有关数据,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且按月印制替代加工纪录卡之表报,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运出园区保税范围外加工、园区事业间互托加工或设立于跨关区同公司分厂间之互托加工,加工期间之计算,以经管理局或分局核准日起一年为限,期满应即运回,运出园区外加工逾期未运回者,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缮具报单补税。
十、区外厂商委托园区事业加工用原料或半制品进区时园区事业应填具「园区事业代加工原料进厂(区)申请书」;加工品出厂(区)时应填具「园区事业代加工品出厂(区)申请书」,办理出厂(区)手续。加工用原料或半制品进厂(区)及园区事业受托加工须添加保税原料者于加工品出厂(区)时,案件之申请书,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文件处理者,应将使用之号码序号先向海关申请核备,将进出厂(区)有关数据,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并按月印制替代申请书之表报,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
十一、「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如附表二)应先报请海关验印后依号码顺序开具,如经海关核准以电子计算器打印者,其号码序号之使用应先向海关申请核备。
十二、园区事业将保税货品及非保税货品携运出厂(区)时,保税业务人员(专职人员)应依相关规定开具「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附表二),并详实填列各相关字段。内容更正时,应由开具人员签署,以示负责。园区事业依前项规定,携运货品出厂(区)时,应由园区事业所属警卫或保税业务人员(专职人员)核对无讹后放行。园区事业携运货品出厂(区)时,应将开立、填记之「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一联交货品运送人员,俾便通行门岗值勤保安警察辨识或查对。单证内容更正时应由园区事业保税业务人员(专职人员)签署,以示负责。
十三、园区事业未具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者,应检具申请书(附表三)向管理局或分局申办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签发章,自行签发「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单」。
十四、园区事业依前条向管理局或分局申办登录之生产性货品出区放行签发章遗失、毁损或人员异动时,应办理更正。如擅以其它印章替代,经主管机关查获者,除该批货品不准出区外,园区事业仍须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准其自行签发出区单证。
十五、进出园区之车辆通行各门岗时,无论有无携运货品,值勤保安警察得采辨识方式或查对无误后放行出区。在园区内尚未设置岗哨之保税范围,得由值勤保安警察采不定时、不定点实施外围出入口拦检方式办理之。
十六、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