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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加强乌鲁木齐市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
发布文号:

乌各粮油经营企业(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文件,我区自2003年8月1日起将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志QS(Quality Safety)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为做好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等五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流通秩序,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370号令)文件精神,我局重申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乌政办(1999)6号)(以下简称《通知》):凡进入我市的粮食,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委托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证,到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我市粮食市场销售。
  从即日起我局将对我市粮食市场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一、实行粮食经营审核登记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到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我市从事粮食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粮油市场总体规划,在我市从事粮食加工、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的企业除要符合一般企业登记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资信和不少于50万元自有经营资金;
  2、有10万公斤以上的仓储设施;
  3、有专职会计、保管、统计人员和必要的粮食质量检验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要有一定的周转库存。要执行政府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5、必须承担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和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的责任。
  6、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粮食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企业除符合一般企业登记的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粮食加工场所和合格的加工生产设备;
  2、有200万公斤以上的仓储设施;
  3、有与加工经营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及从业人员;
  4、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
  (三)粮食加工个体户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粮食加工经营的个体商户除符合一般个体工商户的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生产设备;
  2、有100万公斤以上的仓储设施;
  3、有与加工经营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及从业人员;
  4、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
  (四)粮食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粮食零售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符合一般企业和个体工商登记的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经营设施;
  2、有2万元以上自有资金;
  3、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粮食商品知识;
  4、有零售必备的标准计量器具。
  地址:市贸易发展局市场规划发展处(红山路9号)
  联系电话:8858502 8851487
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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