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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4-08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91]新出图字第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经过整顿,协作出版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存在问题,主要是协作出版范围过大,一些门类的图书进行协作出版,继续造成品种增长过快,图书质量下降,同时还时有变相卖书号的问题发生。这同调整结构、优化选题、压缩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是抵触的。考虑到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有利于压缩品种提高质量、杜绝卖书号的行为,决定缩小协作出版的范围,并对审稿,发行等作出新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协作出版的图书,只限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图书(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由省级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党史资料办公室组织编篡和审定的地方志、党史资料也可以在当地有关专业出版社协作出版。其他图书一律不得进行协作出版。


  二、协作出版的对象,只限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和教学单位及其他国营企事业组织。出版社不得与集体或个人进行协作出版。


  三、协作单位不得经营图书发行。所有协作出版图书均应交新华书店发行,或由出版社自办发行。


  四、协作出版的图书,出版社要坚持三审制,严格终审终校,保证图书质量。


  五、出版社协作出版的收入只能作为出版社收入,不得分给个人。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总编辑均不得因参与协作出版收取任何报酬。各社对正在进行的协作出版项目应进行清理,凡不符合(89)新出图字第47号、676号、795号规定精神的,一律停止。本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协作出版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出版社和协作单位违反本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从严查处。
  关于代印、代发工作,应继续严格执行我署(89)新出图字第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代印、代发名义搞变相的卖书号,如果违反,从严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查处并报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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