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9537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嘉义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嘉义县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本县卫生管理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承县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前项局长或副局长其中一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4条 本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疾病管制课:掌理传染病防治、营业卫生管理、外籍劳工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地方流行病防治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企划信息课:掌理卫生企划、研考、为民服务、信息、法制、生命统计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医政课:掌理医事机构、医疗品质管制、紧急医疗救护、精神卫生、残障鉴定、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全民健康保险宣导、医事人员之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健康促进课:掌理社区医疗保健、职场健康促进、烟害防治、卫生教育、卫生所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保健课:掌理妇幼卫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口腔卫生、山地医疗保健、长期照护、视力保健、护产人员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六、检验课:掌理公共卫生检验、卫生所检验业务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七、药物暨食品管理课:掌理药局、药商、药物、化妆品管理、卫生所药政、药事人员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健康食品管理、国民营养之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八、行政室:掌理文书、档案、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它课室事项。
第5条 本局置技正、课长、主任、卫生教育指导员、技士、卫生稽查员、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主管疾病管制、医政、健康促进、保健、检验业务之课长职务,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佐理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时,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时因故不能代行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之。
局长辞职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
第11条 本局下设乡镇县辖市卫生所,县立慢性病防治所,并视业务需要设立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嘉义县政府核定。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