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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841号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鉴于我省1997年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研究,现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正式收费标准按照附表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鉴定场地、命题、制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构成,含考试、测试及等级评定等过程发生的费用。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4.00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附:1、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2、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表
  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表
  说明:1、以上195个工种是我省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工种目录。
  2、其他职业(工种)考核,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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