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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羊毛公证检验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5]20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我区是全国重点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绵羊毛主产区,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加快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目前,区内羊毛质量监督和市场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羊毛交易基本是分散进行,抬压等级、掺杂使假,混等混级、不执行国家标准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羊毛产业发展,损害了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为推动毛绒市场体系建设,自治区在1999至2002年连续四年组织区内羊毛拍卖,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农牧民的普遍欢迎。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体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参照国家对棉花、山羊绒的质量监管模式和国际通行做法,推行羊毛公证检验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羊毛公证检验工作自2005年开始实施。

  二、羊毛公证检验工作首先在拍卖市场、收购加工企业和重点畜产品交易市场进行。第一年羊毛公证检验量力争达到全区产量的15%左右,以后逐年增加,五年内公证检验量要超过全区总产量的60%(优质羊毛的90%ぉ。

  三、羊毛公证检验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纤维检验局为全区羊毛公证检验工作提供以下几方面服务:免费开展羊毛质量检验,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免费进行羊毛质量专业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宣传贯彻国家强制性绵羊毛质量标准和《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证检验所需经费从2005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定额补贴50万元,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不足部分通过向中国纤维检验局争取专项经费解决。

  四、羊毛经营者在进行交易羊毛之前,必须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毛绒纤维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报验,并如实提供样品及相关资料。凡上市交易的羊毛必须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计价依据。

  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区羊毛公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全区羊毛公证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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