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
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海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琼林函(2001)46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费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琼财综函(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