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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 2003-09-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各科室、监察支队: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9月16日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凡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向市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
  一、申报规划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临时建筑、暂设工棚)等已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2)建设工程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
  (3)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申报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填报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图件:
  1、有验线、验槽记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核准的总平面图、1/1000地形图、该建设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方案效果图、重要部位剖面图;
  3、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二)市规划局法制室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验收申请表及其必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科室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加盖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方可核发正本,未加盖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一律不得核发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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