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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函[2003]22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提高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部门预算改革的稳步推进,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查,以及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以下统称“三项清查”)。现通知如下:

  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三项清查”工作,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巩固“学、查、改”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三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二、要通过开展“三项清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树立单位会计信息的诚信形象;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部门预算的顺利推进和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体系的有效建立,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财政改革。
  三、这次“三项清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厅要组织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支持。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好自查工作,自觉接受专项检查,及时解决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项清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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