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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11 生效日期: 1988-05-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经字第15号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本着积极、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凡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对外承包工程,进行劳务技术合作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并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者都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


  第三条 贷款范围和用途。
  一、企业为承包国外工程、出口劳务、开展技术服务、开办合营企业需要派出人员的费用以及在国内备料支用的人民币。
  二、企业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在国内所支付的设备预付款。
  三、企业使用财政部门核借的外汇额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币。
  四、企业在与国外业主进行结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垫款。


  第四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并有一定数额的存款;
  三、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并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效果和较好的企业信誉;
  四、承包项目必须提供与业主(或总承包)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对承担较大的工程项目则应提供可行性的评估报告。
  五、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具有支付能力的法人为其作经济担保。


  第五条 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年度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批准的外汇额度批件等资料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供给同级建设银行。
  二、借款单位应按项目向同级建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格式附后)。
  三、同级建设银行在经过平衡后的贷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立项的批件、外汇额度批件、项目评估资料、项目合同付本、或协议书等)或实地考察情况审批贷款。
  四、借款单位持批准的借款申请书于10天内同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格式附后)办理借款手续,过期作废。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承包工程、出口劳务与技术以及带动设备出口需要的周转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自项目移交对方后半年内全部还清,但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依照批准的外汇额度期限,即在偿还外汇额度的同时,还清人民币配套贷款;
  其他临时需要的贷款可视具体情况商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贷款期限长短分档计息。
  1年以内(含1年)月息6.6‰,年息7.92%。
  1年至3年(含3年)月息7.2‰,年息8.64%。
  3年至5年(含5年)月息7.8‰,年息9.36%。
  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另行商定(但不得低于月息7.8‰)。


  第八条 贷款管理。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签订项目合同额超过一定额度(中央级企业2000万美元,地方级企业1000万美元)而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借款的,建设银行除对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资料进行评估外,必要时将会同有关部门或承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二、各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借款申请,由同级建设银行进行审批,建设银行开户行负责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监督支用,计收利息,按期收回本金。
  建设银行开户行与上级行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共同协助借款单位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加强管理,促进借款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提高经济效益,到期还清贷款。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定期向上级行编报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报表。
  三、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于季度开始前5天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开户行按月将贷款转为存款并开始计息。月份用款计划如有增减,经建设银行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四、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单位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向同级建设银行和开户行按期提供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五、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应按实际延付期按日计收3/10000的滞纳金。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
  六、借款单位结汇后应将人民币存入建设银行,并以对外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归还到期贷款。


  第九条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附:
              对外承包项目人民币借款合同
                               外施借字第
  号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__国(地区)
  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乙方同意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批准的   号借款申请书所核定的借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____年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百分之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的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应按实际延付期按日计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借款本息。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现行利率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利率执行,不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____(单位)_______资金中清偿。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以及甲方的担保单位各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单位名称____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      负责人_____
     地 址_____      地 址_____
  乙方: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负责人___   行 (公章)
     地 址___
                   签定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对外承包企业人民币借款申请书
借款单位名称_______电话________联系人_______
建设银行编号:
开户建设银行名称_______ 借款单位主管部门________


┌──────┬──────────────┬───────────────┐
│承包项目  │              │工程所在国家(地区)地点   │
│名称及项  │              ├────┬──────────┤
│目内容   │              │    │当地币       │
│      │              │合同造价├──────────┤
│      │              │    │折美元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总分包形式                │施工期限      个月   │
├─────────────────────┼───────────────┤
│计划利润率                │各年完成工作量(美元)    │
├─────────────────────┼───────────────┤
│预收工程款(包括临建工程)    美元  │预收工程款和自有资金     │
│                     │可以解决部分(折人民币)  元│
├─────────────────────┼──┬────────────┤
│工程(项目)需要人民币        元 │项目│            │
├─────────────────────┤价款│            │
│人民币用途                │收回│            │
│                     │方式│            │
├─────────────────────┼──┴────────────┤
│申请人民币借款(大写)       元  │还清本息日期  年 月 日  │
├────┬────────────────┼──┬────────────┤
│用款计划│                │还款│            │
│    │                │计划│            │
├────┼────────────────┼──┼────────────┤
│    │     公章   负责人    │建设│      年  月 日 │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银行│负责人:        │
├────┼────────────────┤审批├────────────┤
经济担保│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
│单  位│  负责人:    电话:   │  │联系人:        │
└────┴────────────────┴──┴────────────┘


  说明:1.借款单位报送借款申请书时,应按建设银行要求同时附送有关资料。
     2.本申请书一式5份,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后,1份退借款单位,2份送经贸部(局、委),1份送经办行,1份由批准借款的银行留存。
     3.借款单位接到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后,即与开户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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