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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11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新劳社函字[2003]18号文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核算后,现将劳动部门处理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仲裁申诉人为1至2人的,每人收取处理费300--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处理费100--20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各执收单位要坚持败诉方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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