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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送达执行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1]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按法定方式将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条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发文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行政复议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五条    受送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将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应当使用挂号,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代为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或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书等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四十条的规定和本规则执行。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被申请人必须自觉、全面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建议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6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构。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决定的,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当履行。申请人及第三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维持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依法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必须针对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不得进行和解。


    第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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