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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 1994-11-2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
│ │    内  容     │       限  量       │
├─┼─────────────┼──────────────────┤
│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                  │
│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
│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     自用合理数量       │
│物│用品           │                  │
│品│             │                  │
├─┼─────────────┼──────────────────┤
│第│             │     香烟400支       │
│二│烟草制品         │    或雪茄100支       │
│类│酒精饮料         │    或烟丝500克       │
│物│             │   12度以上酒精饮料      │
│品│             │  2瓶(每瓶限0.75升)    │
├─┼─────────────┼──────────────────┤
│第│             │                  │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
│类│5000元(含5000元)│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
│品│             │                  │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 │
│第│             │任选其中的一件           │
│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 │                  │
│类│1000元(含1000元 │                  │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                  │
│品│             │                  │
└─┴─────────────┴──────────────────┘

注:
  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
  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
  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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