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227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决定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公安交警部门收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的使用范围等仍按省物价局琼价费字(2000)154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按照原定标准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分解项目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表
降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公安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