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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人员协会立案申请及许可审查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部管二字第0942521537号

机关公务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之立案申请及许可审查,应依公务人员协会法(以下简称本法)之规定办理,其作业规定如下:

一、申请立案作业:(本法第十一条)

(一)协会之立案申请,应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机关之协会之立案申请,应向铨叙部为之;各直辖市、县(市)之协会,应向各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为之。(本法第五条第一项)

(二)申请立案,应由发起人检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章程草案及发起人名册(格式如附件二)或其它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以上文件订成一份,依序折迭整齐,由左线装订成册。(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章程(章程草案参考范例格式,如附件三)应载明下列事项:(本法第十二条)

1.名称:国民大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机关协会应冠以各该机关名称;各直辖市、县(市)之协会应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本法第十条第一项)

2.宗旨:协会之基本目标及协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

3.会址:会址须详列门牌号码;又协会会址设于机关内者,并须载明该协会所在机关名称。

4.组织:内部执行及监察组织(例如: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之名称、组成及职权。

5.会员之入会、出会及除名:

(1)会员之入会程序及资格、条件、限制。

(2)会员出会之要件及程序。

(3)会员除名之要件及程序。(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6.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1)会员之权利:会员依法应享之权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2)会员之义务: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各项会议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依规定缴纳会费之处理条款(例如停权或除名)。

7.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之名额、权限、任期、选任及解任:有关理事、监事,以及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相关事项,均应逐一规定。(本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8.会议: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召集、次数、召集人、主席、召集条件及决议方式。(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

9.经费及会计:

(1)经费来源及项目。(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会员之入会费,常年会费之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亦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财产之处分:协会动产、不动产、财产收支之运用及程序等。

11.章程之修改:

(1)章程之订定或修改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时函请主管机关备查。(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订定及修改章程之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年月日、届次及主管机关备查之年月日、文号。

12.其它依法令规定应载明之事项,如定有会员代表大会者,其组织、会员代表之权限、任期、选任及解任等。

二、主管机关受理立案申请审查作业:

(一)主管机关先后收受多组发起人申请立案时,应优先受理先申请者之案件,进行审查。申请案件不予同意者,应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发起人代表(一人)。可以补正者,应酌定期间请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同意。主管机关再依原收文日期顺序,受理次一顺位申请者之案件。同意立案以一组为限。申请文件,主管机关得不发还。(本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一项)

(二)主管机关审查协会立案申请案件之决定,自收受申请书之次日起,应于二个月内为之;必要时,得延长之,但不得逾二个月,并通知发起人代表(一人)。

(三)主管机关受理立案申请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协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发起人资格及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所检具之文件是否完备。

4.是否符合公务人员协会法之相关规定。

(四)前款审查事项,如属可以补正者,应请其补正;如属章程草案内容有关事项,得修正者,主管机关得先行同意立案筹组,并于同意筹组文件载明应予修正之内容,或载明章程草案提筹备会及成立大会审议后再予备查。

三、筹备会及成立大会相关事宜:

(一)发起人经同意立案申请后,应组成筹备会,办理会员招募,并应于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逾期废止其立案同意。但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延长之,其期间以三个月为限。逾期未召开成立大会,经主管机关废止立案同意,主管机关应重新受理立案申请。(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之一第二项)

(二)筹备会之任务如下:

1.审查章程草案,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2.决定筹备期间联络地址。

3.决定筹备期间工作人员之进用及辞退。

4.订定会员申请入会手续,并公开征求会员(会员入会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

5.审定会员资格并造具其名册。

6.拟订协会当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预算表,并提成立大会审议。

7.拟订成立大会之相关会议事宜。

8.筹备期间经费收支之收缴及筹垫,并提报成立大会追认。

9.决定成立大会召开之日期及地点。

10.筹备有关会务人员之选任事宜。

11.筹备工作其它重要事项之决定。

(三)协会筹备期间,应公告征求会员入会,其公告应刊载政府公报或登载于机关网站等方式至少三日,公告内容应载明主管机关准予设立之年月日及文号、协会宗旨、入会资格、筹备期间申请入会之截止日期及筹备会地址。

(四)招募会员人数已达八百人或超过共同机关预算员额数五分之一(筹组协会机关预算员额数明细表,如附件五),且不低于三十人时,始得召开成立大会。(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五)召开成立大会应函请主管机关备查,主管机关得派员列席。(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六)协会应于成立大会召开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会员名册(格式如附件六)、理事、监事简历册(格式如附件七)、会务人员简历册(格式如附件八)、筹组协会机关预算员额数明细表及成立大会会议纪录影印本各一份,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立案证书及图记。如招募会员已达八百人时,免附上开明细表。

四、主管机关受理许可审查作业:

(一)主管机关于受理协会报请许可案件后,应即进行审查。申请许可案件不予同意者,应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协会理事长。可以补正者,应限期请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同意。申请文件,主管机关得不发还。

(二)主管机关审查申请许可案件之决定,自收受协会报请许可函之次日起,应于二个月内为之;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并通知协会理事长。

(三)主管机关受理报请许可立案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于规定期限内报请许可。

2.会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所检具之文件是否完备。

4.是否符合公务人员协会法之相关规定。

五、发给立案证书及图记作业:

(一)立案证书(格式如附件九):

1.立案证书由主管机关颁发。协会领得立案证书后,应将其悬挂于会址明显之处。

2.立案证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协会名称。

(2)成立日期。

(3)会址所在地。

3.立案证书遗失时,应报请主管机关补发;不堪辨识时,应检具原证书报请主管机关换发。

(二)图记:

1.图记由主管机关制发。

2.图记之质料为木质,形式为直柄长方形,其字体为阳文篆字。

3.图记阔五.二公分,长七.六公分,边宽○.八公分。

六、主管机关许可协会立案时,应将许可文书副知会址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及协会所拟兴办事业相关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各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之许可文书,并应副知铨叙部。

七、协会立案后,应于会址处所对外悬挂名牌,并应于公文封及公文纸内载明主管机关名称及立案证书字号,以利识别。

八、主管机关对于经同意立案筹组或许可立案之协会,事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不实情事,得依法撤销其同意或许可。主管机关对于经同意立案筹组或许可立案之协会,其原同意立案筹组或设立许可条件变更,致与原有规定不合者,得依法废止其同意或许可。

九、本作业规定之流程,如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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