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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3 生效日期: 2000-09-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开发用地清查处理工作是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一省两地”发展战略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市、县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它当作今年下半年,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由土地、农业、林业、计划等部门领导组成协调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队伍,负责辖区内的清查处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清查处理范围和内容
  清查处理的范围为1995年1月11日以后的农业开发用地,包括以国有土地出让、出租、承包、联营合作和集体所有土地出让、出租、对外承包、联营合作方式取得的农业开发用地。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属于清查范围内的土地逐宗进行“五查”:一查项目是否可行,用他是否符合规划;二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出让、出租、对外承包、联营合作前是否办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手续,应依法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属集体土地承包的,承包前是否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对原已承包的土地,足否已光经原承包者同意,并解除承包合同,对原承包人给予合理补偿,出让、出租、承包、联营合作后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三查地价是否过低,面积是否过大,是否拖欠用地款,是否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破坏生态和土地资源,是否闲置丢荒;五查用地流转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和转包行为。

  三、清查处理的方法及步骤
  清查处理工作以市、县为单位,按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清查处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8日-10月25日)。
  各市、县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清查队伍,结合本市、县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一操作方法,编制清查表格,下发各乡、镇和用地单位,规定填报时间和要求。
  同时,要对清查范围内的农业开发用地逐宗进行调查摸底,并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宗地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清查处理的办法,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二)检查验收和整改建制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
  各市、县在此阶段要完成清查统计汇总,编写清查工作总结,要通过清查工作,针对本市、县存在的主要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省政府将组织省上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县的清查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清央处理结果不合格,成街隐报、瞒报、谎报清查结果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清查要求和处理的原则
  清查工作要严肃、认真、细致,处理问题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项目开发。要坚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决定依法合理”的原则,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检查土地出让、出租、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动工开发的,要加大力度,监督开发商尽快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对闲置的土地,凡能复耕的,要限期复耕;满2年未开发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重新安排使用。
  (二)开发商资金落实,但项目地块不具备开发条件,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重新调整,并限期开发。
  (三)对原批准出让、出租、承包用地面积过大,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的,应根据资金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减。
  (四)对超越权限发出的土地批文、红线图、土地证及其他承诺土地出让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应予以废止。资金到位、项目可行的农业开发用地,可另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五)擅自占地、圈地导致土地闲置的,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六)项目可行,资金落实,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应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并妥善处理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七)对1999年互月且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应严格依法逐宗处理,属此期限前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八)各市、县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清查处理的结果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于2001年1月20日前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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