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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 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 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 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 配件,对这部分零 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 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六、由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缴纳稠节税的,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其增加的税负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产品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 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
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
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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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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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 械 手 表 ┃ 43
2. 秒 表 ┃ 43
3. 怀 表 ┃ 14
4. 电 子 表 ┃ 14
5. 电 子 钟 ┃ 14
6. 机 械 钟 ┃ 20
7. 其 他 钟 ┃ 20
8. 自 行 车 ┃ 20
9. 缝 纫 机 ┃ 14
10. 照 相 机 ┃ 14
11. 电 风 扇 ┃ 20
12. 空 调 器 ┃ 14
13. 吸 尘 器 ┃ 14
14. 电 冰 箱 ┃ 14
15. 洗 衣 机 ┃ 14
16. 电 热 器 具 ┃ 14
17. 灯 泡 ┃
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 ┃ 14
其他灯泡、灯管 ┃ 20
18. 其 他 日 用 电 器 ┃ 14
19. 电 子 计 算 机 ┃ 16
20. 电 视 机 ┃ 16
21. 录 像 机 ┃ 16
22. 录 音 机、 放 音 机 ┃ 16
23. 收 音 机、 扩 音 机 ┃ 16
24. 唱 机 ┃ 16
25. 电 话 机 ┃ 16
26. 电 子 游 戏 机 ┃ 16
27. 其 他 电 子 产 品 ┃ 14
28. 日 用 机 械 零 部 件 ┃ 14
29. 日 用 电 器 零 部 件 ┃ 14
30. 电 子 元 器 件 ┃ 14
31. 搪 瓷 制 品① ┃
32. 保 温 瓶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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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 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
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