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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17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 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 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 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 配件,对这部分零 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 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六、由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缴纳稠节税的,按照《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其增加的税负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产品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 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

            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
           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税  率%
━━━━━━━━━━━━━━━━━━━━━━━━╋━━━━━━━━━━━━━━
  1. 机   械   手   表       ┃   43
  2. 秒          表       ┃   43
  3. 怀          表       ┃   14
  4. 电    子      表       ┃   14
  5. 电    子      钟       ┃   14
  6. 机    械      钟       ┃   20
  7. 其    他      钟       ┃   20
  8. 自    行      车       ┃   20
  9. 缝    纫      机       ┃   14
 10. 照    相      机       ┃   14
 11. 电    风      扇       ┃   20
 12. 空    调      器       ┃   14
 13. 吸    尘      器       ┃   14
 14. 电    冰      箱       ┃   14
 15. 洗    衣      机       ┃   14
 16. 电  热    器   具       ┃   14
 17. 灯          泡       ┃
      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   ┃   14
      其他灯泡、灯管           ┃   20
 18. 其  他 日 用 电  器       ┃   14
 19. 电   子  计 算  机       ┃   16
 20. 电     视     机       ┃   16
 21. 录     像     机       ┃   16
 22. 录 音 机、   放 音 机        ┃   16
 23. 收 音 机、   扩 音 机        ┃   16
 24. 唱          机       ┃   16
 25. 电    话     机       ┃   16
 26. 电 子  游  戏   机       ┃   16
 27. 其 他 电 子  产  品       ┃   14
 28. 日 用 机 械 零 部 件      ┃   14
 29. 日 用 电 器 零 部 件      ┃   14
 30. 电 子 元 器 件          ┃   14
 31. 搪 瓷  制  品①          ┃
 32. 保   温   瓶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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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财政部《关于搪瓷制品、 保温瓶试行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搪瓷制品的税率为20%;保温瓶中金属壳保温瓶的税率为20%,其他保温瓶的税率为14%。”“对生产的金属壳保温瓶(不包括保温杯,
 其他保温容器和气压保温瓶),暂减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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