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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出版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理顺出版社和书店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图书的出版与发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精神,经过1986年全国图书发行工作会议的讨论,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甲、关于购销形式


  一、征订包销
  (一)下列图书实行包销,由新华书店负责总发行:
  1.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以及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
  2.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
  3.年画、年历、挂历、台历;
  4.内部发行的图书;
  5.出版行政机关规定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
  上述图书,除第四类中机密性较强或有特殊规定的内部发行图书可由出版社按特定范围对象自办发行外,统由新华书店总发行,对第三类出版物,经社店双方协商同意,可改变购销形式,但需在全国统一征订时说明实行何种购销形式。
  印数少于订数或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出版社自办发行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印数的5%。
  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图书,经社店双方协议,可实行包销,也可实行其他购销形式。
  凡包销的图书,允许出版社在自办的或合办的门市部零售、办理邮购并作适当储备供国营书店和特约经销处进添货,但不得搞征订、批发或委托第三方总发行。
  (二)折扣:凡包销的图书,除上列第二类课本、教材仍为七折进货,七八折发货外,其余均调整为六八折进货,七五折发货。提高的进销差价部分,全部转让给销货店,以利于基层书店扩大批发和零售。
  (三)存货:包销图书的存货由书店负担。
  (四)货款结算:结算时间和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订经销
  (一)实行经销的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新华书店负责经销。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补充征订的品种和开展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发。
  (二)折扣:六七折进货,七五折发货。
  (三)存货:经销图书的存货由书店负担。
  (四)货款结算:结算的时间和方式与征订包销形式相同。


  三、寄销
  (一)实行寄销的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新华书店负责寄销。出版社可以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征订、批发和销售,但应遵守本方案中规定的批销、零售的折扣和时间等规定。
  对实行寄销的图书,出版社经与发货店协商,可采取出版社通过发货店单方寄销或出版社与发货店联合寄销的方式。对寄销的图书,可以采取主动分配寄销,包括按各种不同类型店的不同基数实行分配寄销;或采取征订与分配相结合的寄销方式。也可以采取初版寄销(或试销)、重版征订包销(或征订经销)的办法。
  (二)折扣:六九折进货,七七折发货。
  (三)存货:寄销一年,卖不掉的存书先进行调剂,经调剂不出去的多余存书及销货店的退货费用由出版社负担。或由出版社与发货店协商,区别存书的不同情况,采取折价销售或报废等不同办法就地消化处理。
  (四)货款结算:结算时间改为两个月,结算方式不变。
  以上几种购销形式,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协商选定。一个出版社可以选定一种购销形式,也可以按图书的内容和读者对象,经与发货店协商,同时试行几种购销形式,或在部分地区试行某种购销形式。另外社店双方还可共同摸索创造有利于搞活图书发行工作的其他购销形式。
             乙、关于社店业务关系的规定


  一、在图书发行体制和购销形式改革中,出版社和书店要共同坚持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贯彻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维护和体现出版社和书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图书发行工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要互相支持,互相促进,通力合作,共同把图书流通搞好搞活,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提倡发展横向联合。根据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出版社和发货店可以成立联合发行所,办理征订、批发业务。出版社、发货店、省会城市书店可以集中各自的优势、联合创办开放式的图书批发中心,本着既经营又服务的原则,向国营、集体、个体书店开展征订批发业务和信息服务。


  三、为减少流转环节,使产销直接见面,加快图书流通,除去必须实行包销的五类图书仍应通过发货店进发货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其他一般图书可以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直接进货以后,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的进发货折扣要作相应的调整。发货店也可以兼营邮购和零售业务,直接开展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发。为使这方面的改革能够积极、稳妥地进行,可先在出版社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其他省、市、自治区是否试行由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出版社对基层国营书店、集体、个体书店和对自办或合办的门市部的批销折扣,应与发货店对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
  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进发货折扣,由各地参照本方案自行协商确定。


  五、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或其他图书销售点的批发折扣,现款批发不退货的调整为八二折至八三折(即销货店的进货和批发差价一般应为7%);对农村供销社的经销包退货的批销折扣调整为八三折至八五折。


  六、出版社和书店双方的零售价格应保持一致。除在重要节日、举办图书展销、书市或建社(店)纪念活动时可以给读者以最多不超过10%的优惠折扣外,未经当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优惠折扣降低零售价格(滞销书降价处理除外)。


  七、出版社的零售时间,应在向发货店交齐书店的订数后开始。出版社的批销时间,应在向发货店交齐书订数后的15天开始,在确定的交书店计划时间内如果发货店不收货,出版社可以开始零售和批销。


  八、出版社可以在国营书店门市部和在经济上独立核算的集体书店门市部建立特约经销关系。出版社对特约经销店采取何种购销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可相应地给予比正常进货多3%的优惠折扣。为发挥特约经销店的作用,在备货品种上应比一般书店齐全,在发运和销售时间上应允许比一般书店发货快、供应早。


  九、出版社和书店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向无经营图书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不准利用降低售书价格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对机关、团体、图书馆等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销售。


  十、出版社、发货店应加强出书和发运工作的计划性,按时出书、收书和发运。凡图书内容和发行范围、发行方式有重大变动;时间性强的图书未按计划准时出版;一般图书实际出书时间比计划出书时间脱期出版3个月以上;印刷工艺复杂,时间性不强的图书脱期出版5个月以上(出书时间均指出版社将书送到发货店时间);或实际定价高于原征订时估计定价50%以上的图书;出版社应及时通知发货店调整订数或重新征订。因出版社不及时通知发货店调整订数或重新征订而造成书店的多余存书由出版社负担。由于发货店脱期发货(时间性强的图书未按计划规定时间发出;一般图书在收到出版社的送书后45天内没有发出)所造成销货店的多余存书由发货店负担。出版社、发货店产生上述情况时也可改为由销货店按寄销办法处理。发货店不按商定日期收书,应承担出版社发生的经济损失。具体负担办法,按社店图书购销合同(协议)规定执行。


  十一、出版社应按《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在版本记录页上署明确切的发行者名称。发货店在布置征订时,应在征订目录(单)上说明实行何种购销形式,以供销货店在确定订货数字时参考。


  十二、出版社和发货店双方应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具体的图书购销合同(协议),并严格履行,各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监督。对购销业务关系中发生的问题和争议,社店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协商,求得合理解决。社店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可以报告主管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调解决,或按合同向经济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与仲裁。


  十三、上述试行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进发货折扣的调整,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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