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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会议议事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勤一字第092710004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勤一字第092710004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十五条订定之。

第2条 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之大政方针,得召开国家安全会议。

第3条 国家安全会议开会时,以总统为主席,总统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总统代理之。

第4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出席人员如下。

一、副总统。

二、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内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国防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参谋总长。

三、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国家安全局局长。

总统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国家安全会议。

第5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出席人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经总统之核定,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6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提案依下列方式产生。

一、总统交议之事项。

二、行政院院长之提案。

三、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签报之事项。

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应就各项提案先行协调,并将协调结果陈请总统参考。

第7条 国家安全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席致词。

二、宣读上次会议议事录。

三、报告事项。

四、讨论事项。

五、主席指(裁)示。

六、临时动议。

七、散会。

第8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作为总统决策之参考。

第9条 国家安全会议议事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记录之姓名。

五、请假(缺席)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及决定。

七、讨论事项及决议。

八、主席指(裁)示。

九、其它应行记载事项。

第10条 议事之开会通知与联系、提案之整理、议程之编订、议事录之记载及其它行政事项,由国家安全会议办理之。

第11条 国家安全会议之新闻发布,依「国家安全会议新闻发布及处理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12条 国家安全会议秘密议程之相关资料,列为机密,议毕收回;出(列)席人员必须携回研办者,应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外保密。

第13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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