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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邮购简章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11-01 生效日期: 1979-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出版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一、为了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济南、南京、杭州、合肥、南昌、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等城市的新华书店均设有邮购部,办理读者邮购图书业务。


  二、北京上海新华书店邮购部分别供应北京上海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各省、市、自治区的书店邮购部主要供应本省、市、自治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三、书店邮购业务,主要是为偏僻边远山区、牧区、林区、工矿、边防部队的个人读者服务。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大量购书,请与当地新华书店联系。


  四、读者邮购图书,请写清楚书名、著译者、出版者、定价、购买数量,有不同版本、装帧和分卷分册出版的书,请写明版本装帧和卷次、册次;请写清楚读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信件上请写明“××市新华书店邮购部收”,以免错寄。如购书种数不多,可以在邮局汇款单的“汇款人简单附言”栏里写清楚书名等项,不另写信。


  五、邮购图书,一律按定价出售。平寄邮费和普通包装费,个人购书由书店负担,单位购书由购书单位负担。航寄邮费、挂号费、保价费和特殊包装费,不论个人、单位均由读者负担。来信如果没有指定邮寄方式,书店一律用平件邮寄。书寄出后,如果读者收不到,挂号和保价寄的,书店负责向邮局查询;平寄的,书店不负责查询。


  六、读者邮购图书的书款,请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不要随信夹寄。书款在1元以内,可用邮票代款随信附寄。购书后如有余款退还或暂存书店,请在来信上注明。退款汇费由读者负担。


  七、读者邮购图书,如果发现书、款有差错,请及时向原邮购部查询。邮购图书一经寄出,除印刷装订差错(如缺页、倒装等)和寄发差错外,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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