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壹一字第0920005769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05769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典试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典(主)试委员、命题委员之命题,依本规则行之。
第3条 申论式试题每一科目视其性质及应考人数,由委员二人以上或委员一人命拟正、副试题各一套为原则。
各种考试采用测验式试题时,未建立题库之科目,应遴聘具有典试委员资格者提前命拟试题,经审查后密存备用。
同一等别同一类科同一委员所担任之命题科目,以不超过二科为原则。但性质特殊之考试或类科,不在此限。
考试前由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商同各组召集人或典试委员就题库试题或提前命拟密存备用试题抽审选用之。
试题之审查,应分别就其形式、内容、难易等各项为之。
第4条 申论式试题之拟定,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考试科目有课程标准、纲要、细目表或参考书目者,应参照命题。
二、试题之难易及份量,应顾及考试等别、应考者之教育程度及应试时间。
三、试题之拟定,应注重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鉴等能力之测量。
四、考试等别相同,类别、科别不同,而科目名称相同之试题,得分别命题。
五、考试科目名称相同,而等别不同,应配合各该等别应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试时间命题。
六、各科目考试内容,已订有命题比例者,依比例命题。
七、试题应于每道试题下注明题分,其未注明者,平均计算之。
八、试题文字应加标点符号。
九、试题除外国语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国文字。但指定解释外文名词或性质特殊之考试,不在此限。引用译名时,应附注原文。
一○解题过程须利用法规或计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条文或有关数据或计算用表,并于试题封套外注明。
一一解题得否使用电子计算器计算,应于试题封套及试题上注明。注明得使用电子计算器之科目,试题应要求详列解答过程,并避免命拟测试记忆公式能力之试题。
一二试题应避免照书本逐字抄录,必须重新组织文句,用字宜求简要,并避免模棱两可之文字。
各科目除国文及建筑设计外,单独采申论式试题者,以拟定至多十题为原则,采申论式与测验式混合命题时,申论式试题以拟定至多五题为原则,并得视考试时间、试题性质,调整题数或配分比例。
第5条 测验式试题之拟定,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考试科目有课程标准、纲要、细目表或参考书目者,应参照命题,并注明出处及页次,以备审查委员审阅。
二、试题之难易及份量,应顾及考试等别、应考者之教育程度及应试时间。
三、试题之拟定,应注重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鉴等能力之测量。
四、考试等别相同,类别、科别不同,而科目名称相同之试题,得分别命题。
五、考试科目名称相同,而等别不同,应配合各该等别应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试时间命题。
六、各科目考试内容,已订有命题比例者,应依比例命题;未订命题比例者,应就各该科目之范围,预为分配各单元之题数。
七、试题文字应加标点符号。
八、试题除外国语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国文字。但指定解释外文名词或性质特殊之考试,不在此限。引用译名时,应附注原文。
九、解题过程须利用法规或计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条文或有关数据或计算用表,并于试题封套外注明。
一○、解题得否使用电子计算器计算,应于试题封套及试题上注明,并避免命拟测试记忆公式能力之试题。
一一、试题应避免照书本逐字抄录,必须重新组织文句,用字除解题所需要件外,宜求简要,并避免模棱两可之文字。
一二、各科目试题之难易程度,分难、中、易三等,须于命题卡上注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为原则。
一三、各题选项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于题干中叙述,并按逻辑顺序排列;如为数字时,应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顺序排列,并避免重叠。
各科目单独采测验式试题者,以拟定八十题为原则,采申论式与测验式混合命题时,测验式试题以拟定四十题为原则,并得视考试时间、试题性质,调整题数或配分比例。
第6条 国文试题,得依考试类科性质采作文、公文、翻译、解释或测验等题型。
国文试题采作文、公文与测验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十、测验占百分之二十;采作文与测验者,其作文占百分之七十、测验占百分之三十;采作文、翻译与测验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译占百分之二十、测验占百分之二十;采作文、解释与测验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解释占百分之二十、测验占百分之二十。
试题题型及配分,得视考试性质、类科、等级变更之。
第7条 应考人数较多之科目,阅卷委员在二人以上者,其命题委员应将试题之参考答案或计算过程及评分标准,于阅卷前提交典(主)试委员长或分组召集人。
第8条 拟定试题应使用考选部所定之定式纸张,以计算机缮打打印或以原子笔、钢笔、毛笔缮写,须字迹清晰,并签名或盖章。
外国文试题及其它科目试题中夹缮之外国文,应使用印刷体或用计算机缮打打印或打字机打字。
试题中如有增删之处,应于该处签名或盖章。
命拟试题如以文书软件编辑,应将试题之电子档案,随同试题一并密送考选部。
第9条 拟定之试题,应依典(主)试委员会或考选部规定之日期提出,并以定式封套密封,加盖骑缝章,密送考选部转请典(主)试委员长或主任委员决定。
典(主)试委员长、主任委员或审查委员决定或审查试题,应签名或盖章。
第10条 命题之委员拟定试题,应亲自为之,并严守秘密。于其本人、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应考时,应行回避。
违反前项规定者,尔后不再遴聘,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第11条 口试及实地考试试题之拟定,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12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