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环字第0940074670C号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第○三五七二五号函核定「校园安全卫生改善计划」,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协助高级中等学校改善其实验室、实习场所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制度等软硬件设施,俾利学校符合相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令标准,并加强全校师生实验室与实验场所安全卫生文化通识之建立,以确保师生员工之安全,达到校园永续发展之目的。
三、补助对象:全国各公、私立高级中学及高级职业学校。
四、补助原则及项目
(一)补助原则:
1.欲申请补助之学校,于送件前应参加本部办理之高级中等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永续发展及安全卫生说明会,以确实了解本补助计画之目标。说明会举办时间及地点另行公告,详情可参考实验室安全卫生网。
2.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之项目,不得申请。获补助后经查证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者,学校应缴回该项补助经费。
3.补助内容须符合本部「学校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点」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委会)之劳工安全卫生相关规定。
4.补助内容以改善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安全卫生设施为主。
5.申请示范学校案者,其所建立之管理系统需具备成为全国学校标准,并且需办理示范学校观摩会以推广其执行成果。
6.本计划为全额补助,受补助学校不须编列配合款。
7.补助购置之设备必须贴上本部安全卫生经费补助标签于明显处。
(二)补助项目:
1.一般补助案:以补助学校设置能资源监测设备为主。
2.示范学校案:补助有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安全卫生设备管理(含污染防治设备)、能资源使用管理(含用水用电管理)及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等管理系统所需之软硬件设备。
(三)执行期限:申请项目应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
五、补助基准
(一)经费额度:
1.一般补助案:每校最高以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为限。
2.示范学校案:每校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二)名额限制:
1.一般补助案:预计补助五十校至七十校,并视该年度经费及申请状况调整核定名额。
2.示范学校案:预计补助六所至十所不同类型学校,并视该年度经费及申请状况调整核定名额。
六、申请作业
(一)申请期间: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八日止。
(二)以校为单位,于本部指定之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计划申请表及计画书格式参照附件一;欲申请成为示范学校者,请另行填具附件二
(实际申请表格视评选需求加以调整)。
(三)为节省环境资源并配合电子化政府政策,本计划采用网络电子申请及审核。详情可参考:
实验室安全卫生网(//www.safelab.edu.tw)计划申请网站(//www.lisc.edu.tw/lise)。
(四)申请内容需符合该年度计划之主题,项目不符合者将删除该申请项目之经费;编列项目除需适合实验室之使用外,并应具有急迫性、合理性。计划书内容应力求完整,欲改善项目应依法规要求并附照片说明;所编列之项目需含详细规格及可验证或验收之基准,并应说明预期改善后之效益。
七、审查作业
(一)审查方式:由本部邀请环境安全卫生(以下简称环安卫)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得邀请学校列席报告。
(二)审查程序:学校所提计划书,经本部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核定补助之学校须依委员会之审查意见及核定金额,撰写修正计划书,于核定公告七日内报本部并确实执行。期末审查即依修正计划书之工作项目进行查核;执行期间本部不受理变更计划申请。
(三)计划审核原则:
1.所提供之数据是否足以显示该校之环安卫组织及人员是否符合劳委会、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及本部相关法令规定。
2.所提供之数据是否足以显示该校在过去三年内对环安卫管理工作符合劳委会、环保署及本部相关法令规定。
3.所提供之数据是否足以显示该校环安卫工作在过去三年内已对校内及校外各单位广为宣导,并且校内各有关单位均积极参与。
4.所提供之数据是否足以显示该校过去申请或执行本部实验室及实习场所安全卫生补助计划时所作之环安卫管理工作承诺项目已确实实践,并有具体成效。
5.所提供之数据是否足以显示该校过去对本部相关环安卫管理活动情形均能积极作为与配合。
6.申请示范学校案者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并有足够资料显示该校过去执行相关环安卫管理工作成果显著且足为全国典范。
7.计划书须符合劳委会「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及本部「学校实验室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点」之规定,计划整体规划应具完整性,执行单位应具备计划执行能力,以达预期计划执行成效。
八、计划执行管考及经费核拨
(一)计划执行管考项目:
1.本部得委托项目安全卫生督导团督导申请计划之执行,查核各校之执行进度与执行成效,协助学校解决技术问题,并办理相关说明活动。
2.接受补助计划学校应依直辖市县(市)政府相关发包程序与行政规范执行,并于计划执行中,接受现场访视及辅导。
3.受补助学校应于期末结案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执行成果报告书。
4.学校所提之计划书,经本部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核定补助之学校须依委员之审查意见及核定金额修正计划书,于核定公告七日内将修正后之计划书报本部并确实执行。期末审查依修正后计划书之工作项目进行查核;执行期间本部不受理变更计划申请。
5.受补助学校应接受本部委托之项目安全卫生督导团进行期末绩效追踪访视。本部得视需要于计划期间办理相关查访计划,接受补助学校应予配合。
(二)计划执行经费核拨:
1.获经费补助之学校,其请款方式如下:
(1)直辖市立及其所属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向直辖市政府主管机关申请。
(2)县(市)立高级中等学校:向县(市)政府请款。
(3)其它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由本部直接拨款。
2.申请案获准补助后,有关经费之请拨及核销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处理,并依核定之计划书执行。受补助单位办理采购事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者,应适用该法之规定,并受本部之监督。
3.本计划应于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执行完毕,并送「教育部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永续发展与安全卫生计划」执行成果报告书面一式二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到本部进行审查,并于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结案,其有剩余款者应予缴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