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50号
家佳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转供电范围内(管辖的各集贸市场)转供费标准为:0.03元/千瓦时。最终销售电价:办公照明电价0.41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8元/千瓦时。从2002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二、无法安装电表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电价收取标准:一楼每个摊位15元/月;二楼每个摊位10元/月,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四、以上价格暂定一年,待期满后上报详细资料核准。
五、我市各供电企业按克物价发(1997)31、32号规定的面向社会分类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表计电量外不得加收线损及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