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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家佳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管中心申请转供电转供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50号
家佳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市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转供电范围内(管辖的各集贸市场)转供费标准为:0.03元/千瓦时。最终销售电价:办公照明电价0.41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8元/千瓦时。从2002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二、无法安装电表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电价收取标准:一楼每个摊位15元/月;二楼每个摊位10元/月,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四、以上价格暂定一年,待期满后上报详细资料核准。
  五、我市各供电企业按克物价发(1997)31、32号规定的面向社会分类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在表计电量外不得加收线损及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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