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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1999]第89号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联销按销售额比例提取固定毛利做为联销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抚地税流[1999]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对租赁业的有关规定,即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所以,大连商场集团抚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规定经营范围、统一价格、统一收款为条例,向用户提供经营场所,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按约定的销售比例或额度收取费用,即为租赁收入,符合租赁业的有关规定,应按租赁业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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