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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 1999-04-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票[1999]1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目前,我省公路(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一直沿用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方式。由于各市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不规范,加之个别代征人员素质不高,造成了发票管理上虚开、代开,随意降低税率,互拉税源、税款流失等问题,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发放、开具、管理权都要全部收回,由地税征收部门管理。专业车队专用发票的领用权也要严格控制,对不具备条件或管理混乱的也要收回,由地税机关直接管理。

  二、地税部门各征收局应按所管运输户的运营情况,向市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报请印制计划,经审批后,到指定发票定点厂印制。各征收单位到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

  三、改变原来委托部门以发票代替税收完税证和用发票代扣各种管理费的作法。在发票票面设计上,取消代扣税、费的栏目,使票、税、费(管理费)彻底分离。

  四、今后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代征运输业税款,必须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纳税人持税收完税凭证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五、各市要对所管运输部门的各类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检查,完善移交手续,妥善处理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省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新的管理办法实行时间为1999年6月1日,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六、对运输行业的发票管理要完善发票的印、领、存、用等环节的制度和台帐,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处罚。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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