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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1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假日旅游价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3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吉政办[2001]139号明传电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2001年“十·一”黄金 周旅游价格管理,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推动假日旅游工作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保持节日期间旅游门票价格稳定。节日期间属于各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各种旅游门票一 律不得提高价格,也不允许经营者趁“黄金周”随意涨价。
  二、旅游交通运输票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售票窗口加收的服务费必须按照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三、各旅游区(点)餐饮、住宿、娱乐、停车收费等方面价格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加 强管理。
  四、开展节日价格检查。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旅游景区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 景区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以及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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