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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威海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7 生效日期: 2002-03-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威海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威海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前言
  1995年,市政府印发了《威海妇女发展纲要(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纲要》),成为我市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五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实施“九五”《纲要》,改善了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为21世纪的妇女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今后10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妇女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市妇女事业更快发展,根据《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出发,特制定《威海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进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总目标;把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把妇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农村与贫困妇女的发展作为突出重点。《纲要》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既有发展目标,又有工作措施,总体上体现了实事求是、持续发展、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纲要》是我市今后10年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规划,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目标
  到2010年威海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完善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力进一步得到实现。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力和机会。
  2.消除就业歧视和就业隔离,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6.减少城乡妇女贫困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妇女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3.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权力;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力。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5.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妇女自谋职业,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妇女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妇女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层次。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7.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培训和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8.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9.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10.加大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积极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11.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对贫困妇女实行政策倾斜,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项目,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2.市、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在达到1名的基础上,数量有所增加。
  3.担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有所增加。
  4.市、市区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选配1名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要有所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提高行政管理层和企事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6.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中,力争达到有1名以上女干部。
  7.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保持在2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制定和完善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大胆任用优秀年轻女干部,确保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
  6.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在选拔、聘用及晋升时不受歧视。
  7.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女性领导人才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和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8.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9.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比例。
  10.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中女性的比例,充分发挥女职工代表的作用。
  11.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2.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的社会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保持在100%,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
  2.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3.高中阶段女性入学率达到90%以上。
  4.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100%。
  5.城镇职业妇女90%接受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6.妇女获得绿色证书人数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60%,女农民技术员人数比2000年增加1倍;逐步提高中、高级女技术人员的比例。
  7.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与男性基本接近。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市的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制止女童辍学。实施“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帮助残疾女童与其它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纳入性别意识。
  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在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女生完成学业。
  6.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办学体制,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各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技能,适应职业变化的要求,提高岗位竞争能力。
  7.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教育的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
  8.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9.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将农村初中阶段的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0.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到100%。
  4.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7%。
  5.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3‰以下。
  6.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在卫生政策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保证妇女健康目标的实施。
  2.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自主权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4.发展社区服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将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死亡率统计范围。
  5.以农村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提高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
  6.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7.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提供保健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8.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提高住院分娩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11.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理念。实现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
  12.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减缓艾滋病的传播速度。
  13.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加大对妇女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
  14.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5.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规范性管理办法。
  2.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的受理率达到100%。
  5.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二)策略措施
  1.根据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规范性管理办法。
  2.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
  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女性在诉讼各阶段中的合法权益。
  6.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7.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保障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8.建立完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热线等各类妇女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援助。
  9.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全面覆盖。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其中中心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
  5.城市中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JGJ50-8《设计规范》的标准。
  6.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
  7.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环境的发展目标。
  2.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4.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或文艺作品中出现。
  5.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大众媒体的管理、节目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程度。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网络。
  7.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
  8.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减轻妇女家务负担,使妇女有更多的支配时间发展个性、完善自我。
  9.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10.加强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妇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11.提倡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12.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女性生活、工作和娱乐活动场所的各类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13.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改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14.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

  五、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市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市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建立全市性别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目标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纲要》监测评估小组,负责审批《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区实施《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市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威海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前言
  21世纪,人类历史跨入新的纪元。在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儿童事业必将加快发展步伐,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1995年,市政府印发了《威海市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组织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方面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基本实现了《规划》提出的目标,使儿童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教育取得明显成效,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得到改善,各项儿童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今后10年是我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战略任务,必须从儿童抓起,以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造就现代化建设“四有”新人,根据《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特制定《威海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的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到2010年威海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水平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明显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至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达到96%,2010年达到98%。
  至努力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至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
  至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6%以上。
  至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下。
  至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6%,2010年保持在98%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新法接生率达到100%。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至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
  至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死因的死亡率。
  至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0.1‰以下。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至低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至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至婴儿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6%以上,适时、合理添加副食。
  至新生儿疾病筛查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5%以上。
  至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至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至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6 %以上。
  至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至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 %以上。
  至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
  至新生儿听力筛查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5%。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至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至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至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措施
  1.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2.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儿童保健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
  3.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逐年增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
  4.落实《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镇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5.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6.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7.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加强对农村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8.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早期干预工作,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10.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
  1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12.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至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
  至初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至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至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至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100%,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100%。
  3.有步骤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至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达到90%以上。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至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至中小学教育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100%。
  至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至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8%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
  (二)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制定符合威海儿童素质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3.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各界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推进和探索办园体制改革,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对县级市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
  4.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当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扩大学校规模,切实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5.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布局。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比例
  6.坚持“市及各市区建盲聋校,各市区办中心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在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向特殊教育的学前阶段、高中阶段及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发展。
  7.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8.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在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使全市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行新的评价制度,积极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0.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和科普、劳动技能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11.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切实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逐步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
  12.采取积极措施,基本满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13.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4.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15.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各类家长学校,深化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与方法。
  16.搞好社区教育,各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
  17.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向儿童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吸引更多的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至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至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至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降低重新犯罪率。
  至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至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至基层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规范性管理办法,形成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规范性管理体系及社会监督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童工,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4.严厉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程序和方式。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5.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7.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8.开展对儿童的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至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以上。
  至农村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
  至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9%以上。
  至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至城市垃圾无公害处理率达到100%。
  至城市空气、水和噪音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
  至城市绿地覆盖率达到37%,绿地率达到34%;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至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至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至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至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JGJ50-8《设计规范》标准。
  至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证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至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各市区要建立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科技馆、儿童娱乐场所等),要有一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至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至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康复医疗状况。
  至建设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制定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推进工程改水、联合改水,实施社会化供水。推广改厕适宜技术,普及经济实用型的卫生厕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源保护,保护树木、绿地。
  2.对儿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强化儿童的环保意识。鼓励和组织儿童参与植树造林,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3.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4.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5.积极开展“美在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7.加快城区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儿童娱乐、出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8.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培训等福利机构设施和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卫生事业,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9.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10.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交流、研究和合作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督导、协调和监测评估。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实施纳入议事日程,列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市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察、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实施的效果。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纲要》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成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儿童数据库;定期向省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和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区儿童《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底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区儿童《纲要》的评估检查工作。各级都要建立《纲要》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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