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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原则
(一)根据成因,分清责任。对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核准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查清形成各种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原因,并据此合理分类,明确责任。
(二)根据性质,按责分担。根据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形成的原因,认定新增财务挂帐的性质,确定消化新增财务挂帐和解决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责任主体。
(三)根据能力,妥善解决。在国家确定我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消化期限内,根据各地财政经济状况和新增挂帐数额,由省确定各市年度消化目标。
二、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办法
根据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形成的原因及挂帐性质,确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应由粮食企业自行消化处理的财务挂帐:
1.挪用粮油收购资金经营期货、房地产、炒作股票、对外投资和联营、购置小汽车、通讯设备、兴建楼堂馆所等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财务挂帐。
2.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丢失、被盗等形成的财务挂帐。
3.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经营性亏损及其他财务挂帐。
(二)应由财政部门消化处理的财务挂帐
1.根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政策,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企业应收而尚未收到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款形成的财务挂帐。
2.1991年底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在省财政实施利息补贴之日前,按同期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影响亏损增加而形成的财务挂帐。
3.企业按同级政府指定价格销售的国家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形成的亏损挂帐。
以上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由财政部门予以利息补贴,挂帐本金由同级财政在规定期限内消化处理。
(三)应由其他有关部门消化处理的财务挂帐
应由其他有关部门消化处理的财务挂帐是指粮食企业以外的各级部门挤占挪用粮食企业粮油收购贷款或财政补贴资金,致使粮食企业增支利息而形成的财务挂帐。此项挂帐由有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消化处理。
三、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办法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违反粮油贷款管理规定,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和粮食企业以外的部门或个人挪用粮食企业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的粮油贷款。处理办法如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此类贷款一律划转到国有商业银行。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
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因业务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此项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贷款本金由地方在规定期限内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
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超过3年以上,且债务人破产、逃亡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此项贷款可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贷款
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购置小汽车、通讯设备;对外投资和联营;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此类贷款占用均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严肃处理外,根据不同情况应采取出售资产或资产抵债等办法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五)其他部门挤占挪用贷款
其他部门挤占挪用贷款,是指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以外的部门以各种名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此类贷款占用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由地方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