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教研司字053号
一、奖学金类别及金额
奖学金分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学金)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生奖学金)两种。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并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其中博士生的生活费为2820元(人民币)/年,硕士生的生活费为2580元(人民币)/年。
二、设奖学金的学校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工学院、协和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香港的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三十五岁以下。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四十岁以下。年龄计算,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九月一日止。
3.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4.申请人可以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申请人要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申请人须获两名在香港的专业院校(限定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校、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浸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四、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要求,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五、奖学金的申请及评核程序
(甲)申请
1.申请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
2.申请地点: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代办理。
地址:香港铜锣湾道19-23号建康大厦13字楼。
3.申请手续: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周六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办公时间内亲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处理如下事项:
(1)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缴交:
(Ⅰ)报名费HK$200.00。
(Ⅱ)四张2″x2.5″正面、半身近照(请在照片后写上姓名)。
(Ⅲ)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分别写的“推荐书”。
【两参阅三(6)项】
(Ⅳ)下列文件:
A.香港身份证。
B.学士、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文凭(应届毕业生可于初步
录取后补交)。
C.专业资格、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及研究成果等资料。
D.在大学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Ⅳ)A至(Ⅳ)A项须缴交副本各三份,并请带同正本以备查阅】
(V)体格检查报告(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乙)考试
1.考试时间:每年四月初
2.考试地点:香港
3.考试科目: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须应考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
专业相关科目,均为笔试。是否需要复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专业
相关科目的考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笔试通过后,另外必须进
行面试(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招生专业目录”)。
上述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通知。
六、奖学金评核结果及颁发条件
设奖金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格、考试成绩、导师的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决定获奖学金者的名单,并于6月10日前通知申请者,获奖学金者于当年9月入学,获硕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学士学位,获博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硕士学位,均丧失获奖学金的资格。
获奖学金者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向设奖学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奖学金论。
获奖学金者,入学后应遵守校规,努力学习。凡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均停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按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攻读硕士学位的获奖学金者,如学习成绩优秀,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向就读学校或其他设奖学金的学校提出继续享受奖学金的申请。
七、获奖学金者在学位修毕后,一般应至少回香港地区工作两年。
八、本规定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奖学金的招生工作进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奖学金的招生工作进程表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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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内地有关大学 │11月5日 │
│ 准 │材料寄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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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宣传报导招生消息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11月25日 │
│ │ │新华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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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报名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12月1日~1月30日 │
│ 报 ├───────────┼────────┼────────┤
│ │将报考情况汇总后报国家│京港学术交流中心│2月3日 │
│ │教委研究生司和外事局 │ │ │
│ ├───────────┼────────┼────────┤
│ 名 │分别将考生报名材料寄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2月3日 │
│ │有关招生学校 │ │ │
│ ├───────────┼────────┼────────┤
│ │寄准考证给考生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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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外语和业务课命题、│ │ │
│ │评卷小组,命题、印刷试│内地有关大学 │3月10日 │
│命题│题并密封机要寄试题给 │ │ │
│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 │
│ ├───────────┼────────┼────────┤
│考试│组织考试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4月1日-2日 │
│ ├───────────┼────────┼────────┤
│ │密封挂号寄试卷给招生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4月3日 │
│评卷│学校 │ │ │
│ ├───────────┼────────┼────────┤
│ │将考试情况报国家教委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4月4日 │
│ │研究生司和外事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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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续表):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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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卷 │内地有关大学 │4月20日│
│ ├───────────┼────────┼─────┤
│命题│学校将准备面试、复试的│内地有关大学 │4月21日│
│ │名单电告教委 │ │ │
│ ├───────────┼────────┼─────┤
│考试│教委将复试、面试的地点│国家教委 │4月23日│
│ │电告学校和京港学术交流│ │ │
│ │中心 │ │ │
│评卷├───────────┼────────┼─────┤
│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4月25日│
│ │通知复试、面试学生 │ │ │
│ ├───────────┼────────┼─────┤
│ │对博士生考生组织面试,│内地有关大学 │5月15日│
│ │也可对硕士生考生组织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 │复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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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初步录取名单和考试│内地有关大学 │5月20日│
│ │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教委│ │ │
│ │研究生司和外事局 │ │ │
│ ├───────────┼────────┼─────┤
│ │发录取通知书给考生 │内地有关大学 │5月25日│
│ ├───────────┼────────┼─────┤
│ │将录取结果总情况的复制│内地有关大学 │5月25日│
│ │件寄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 │
│ ├───────────┼────────┼─────┤
│ │组织被录取者体检,并将│京港学术交流中心│6月 │
│ │体检表寄招生学校 │ │ │
│ ├───────────┼────────┼─────┤
│ │组织新生入学 │内地有关大学 │9月初 │
│ ├───────────┼────────┼─────┤
│ │将新生入学情况报教委和│内地有关大学 │9月20日│
│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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