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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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