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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7 生效日期: 1998-02-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认真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和经营的良好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管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转达,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而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换。
  3.与外商投资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要坚持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提供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部门领导应指定其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解释。
  4、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二、关于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和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6、各县(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报市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审批而出现问题的县(市),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收回其审批权。
  7、市计划委员会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在接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5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小项目可用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8、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合同、章程的审批,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9、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辽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执行。

  三、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0、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1、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外贸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等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符合要求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4、消防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重点消防项目,应在20个工作曰内完成。
  15、卫生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16、公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并采取可靠措施保障来丹外商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受益安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发生的各类案件,要积极组织侦破,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17、公安管理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选择办公住所和住处,只要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不得擅自进入外商办公住所和住处(包括外商所住宾馆的房间,进行检查)。
  18、公安管理部门对来丹外商因紧急事由来不及办理入境签证的,根据邀请单位的要求,可直接到机场、火车站办理口岸签证。必要时可给予外商一次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做到随来随办。

  四、关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9、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水,在手续齐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曰内完成审批,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因电业部门停电造成停水除外)。发生临时性故障停水时,小修2小时内完成,中修24小时内完成,大修72小时内完成。
  2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煤气,在手续齐备、气温保证的情况下,在对供气管网设施打压试漏无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供气。事故停气立即抢修,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做出解释,其中,一般性抢修48小时内完成,复杂性抢修72小时内完成。
  21、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要保证公用排水设施正常运转,一般故障应在2日内排除。
  2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建锅炉房供热,有关部门妥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3、供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电,低压用电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15个工作曰内应给予明确答复。计划停电须提前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供电设备发生故障,一般抢修不得超过8小时。
  24、邮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安装单机电话,自付费之日起15日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障碍修复,自受理之时起,非电缆障碍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72小时内修复。
  25、出租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外商对出租车违章投诉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7日内处理完毕.

  五、关于涉外部门与金融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6、海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时,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征免税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7、商检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要做到随到随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报验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报验手续,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8、机场、铁路等交通部门以及口岸联检部门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电话畅通。在机场、铁路站内对外商随身携带的行李一律免费提供托运工具。
  29、金融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汇入、汇出要安全、及时、确办理。对外汇汇入款要及时解付,当日收到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应当日入帐;对外汇汇出款,结帐前受理的应当日汇出,结帐后受理的应次日上午汇出。收到国外开出的信用证,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应当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0、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设的保险险种外,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参加保险。
  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

  六、关于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31、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审定的收费项目依法收费。收取费用必须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要确定定点监护企业,发现有关单位乱收费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32、各有关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种处罚,必须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并应先将有关处罚依据及处罚通知书送同级外经贸部门阅知后执行。
  33、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种检查,由检查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检查依据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经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公安部门的案件侦察和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工商部门依法对外贸投资企业的检查;
  ③税务部门的涉外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检查;
  ④物价、环保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次必须进行的即时检查。
  3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禁止收取储蓄金、集资款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35、禁止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滥发文件。今后,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须经同级外经委即门会签同意。
  本规定下发前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文件,均须进行全面清理。
  对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的文件,制发文件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征得同级外经贸部门同意,与外经贸部门重新联合发文施行。
  36、各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召开会议的理由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经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
  37、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内容、地点、时间等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经会签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38、对上述各项会签,外经贸部门在接到要求会签的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七、关于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39、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其投资、投资受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40、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同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  内资企业同等标准。
  41、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  务方面,享有同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内资企业同等标准。
  42、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凭借有效证件在  其住宿、就餐、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  旅游景点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收取同一标准的费用。

  八、关于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
  43、丹东市外贸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的主管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协调、督办和追踪反馈.
  市外贸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特殊复杂纠纷及上级领导交办的纠纷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投诉结果答复投诉人;一般性外商投诉应在1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投诉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4、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关于加强对有关部门涉外工作的监督
  45、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强化涉外监督工作,成立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副组长单位的丹东市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软环境监督检查协调小组,负责对我市各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工作。丹东市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软环境监督检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凡涉外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市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软环境监督检查协调小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市直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和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调离涉外工作岗位;对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6、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7、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4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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